高法证监会联合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

2016-07-14 09:3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昨日联合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推进会,部署《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的落实工作。当天,两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试点工作通知”)。

  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会上就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提出了三项工作要求,包括:多措并举增强纠纷调解工作实力、探索纠纷调解工作新机制、协调联动形成纠纷调解工作新局面。

  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印发《通知》,确定在全国36个地区相应级别人民法院和8家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试点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通知》针对证券期货纠纷涉众性强、利益巨大、专业性强、需要及时稳定市场预期等特点,明确了一系列重要制度和机制创新。

  主要包括:建立了法院认可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制度,增强了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的权威性;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符合条件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明确了保障落实调解协议的督促程序功能,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建立了专门的示范判决机制,符合条件的纠纷可进行集中调解,人民法院将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为调解同类纠纷提供参考;明确了在线调解等多种灵活便民调解方式的有效性等。

  在《通知》的基础上,“试点工作通知”针对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落实明确提出了具体工作目标、工作原则、主要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该通知明确的试点工作内容包括试点调解机构的认可和管理、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保障落实等。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地区名单》和《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调解组织名单》也与“试点工作通知”一并发布。

  姜洋在工作推进会上讲话指出,妥善化解处理资本市场涉及投资者的矛盾和纠纷,不仅面临数量巨大的压力,而且必须充分关注其不同于一般民商事纠纷的特殊性,包括涉众性强、利益巨大、专业性强、需要及时稳定市场预期等。

  他对后续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提出了三点工作要求:

  一是练好内功,多措并举增强纠纷调解工作实力。他表示,各调解组织制度要完善、组织要到位、队伍要专业,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同时加强纠纷受理、调解协商、诉调对接、协议执行各环节、全过程的管理,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二是勇于创新,不断探索纠纷调解工作新机制。在调解方式上,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落实视频调解、在线调解等工作要求;在调解程序上,尽可能以灵活、便民、高效为原则,积极探索小额速裁等机制,减少工作环节、简便工作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在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同上,可以对特定条件的纠纷案件作出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的专门安排,一旦达成调解协议,经营机构就负有即期付诸执行的义务,以尽快实现投资者的利益期待。

  三是协调联动,形成纠纷调解工作新局面。姜洋要求列入试点名单的调解组织将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他说,目前辖区没有试点调解组织的证监局应积极创造条件,让更多调解组织纳入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中;各市场经营主体应尊重投资者的选择,积极配合参加调解并及时履行调解协议,将解决投资者纠纷作为改进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广大中小投资者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也应主动向调解组织反映诉求,选择采用调解的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会上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会同证券监管部门,扎实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把握依法公正、灵活便民、注重预防三大工作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就近选择调解机构的权利,大力发展远程接受申请、网络视频调解、电子送达等在线解纷方式,提高纠纷化解效率。

  他还提出,应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不断推动完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和民事诉讼制度,同时紧密依靠市场各方力量,充分调动市场专业资源化解证券期货纠纷的积极性,通过采取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满足广大投资者的多元解纷需求。

  中央政法委、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了此次会议。来自全国法院系统和证券期货监管系统负责人、相关调解组织、调解员代表和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代表700余人通过视频形式参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