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分类评价大趋势:挂钩业务优先级

2017-06-13 07:57:1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导读

  “新规想要搭建的评价体系是更加精确和灵敏的一套体系,因此这些条款的修改都是建立在为持续完善评价体系、同时增强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上。”

  《证券公司分类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是监管层管理证券公司的核心制度之一。正因为搭建了这样一项丰富的评价体系,监管层对于证券公司的奖惩都将动态地呈现在最终的评级端。

  但随着行业发展以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一些原有的指标已经不能更好地对证券公司进行充分评价,另外一方面又有一些新的元素需要进入评价体系中。因此,近日证监会公布了《管理办法》修订的征求意见稿。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管理办法》修订,还是一些券商业务细则的修订都在同券商评级挂钩的程度越来越大,证券公司分类评级正在逐渐走向“评级优先级”主导”业务优先级”的时代。

  评级优先级主导

  “评级优先级”主导”业务优先级”的最新案例正是近日证券业协会向各家券商下发的《关于修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为券商承销公司债券资格划定了两大新门槛:一是公司债主承销商资格与分类评级结果挂钩,必须最近两年内,至少有一年评级在A以上;二是非A类券商的公司债主承销资格与其公司债承销金额行业排名挂钩,必须进入前20位。

  “很明显,公司债承销多出了两项无法跨越的门槛,券商评级是硬指标,每年一次。对所有券商来讲这都是无法修改的结果。新规实施之后,这势必将引发行业换血。如果没达不到承销资格的话,自然会影响有关公司的业务布局。”6月12日,中金公司一位投行部的人士指出。

  这意味着,评级的优先级最终将主导业务的优先级。事实上,这一思路也在《管理办法》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有部分体现。在征求意见稿中,证监会表示将进一步提升分类监管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将业务资格同评级挂钩实际上还是有些严厉的,这意味着部分公司将同一项常规业务告别。但另一方面,因为评价体系是动态调整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又给了想要进入该领域公司的机会,保持了这个业务领域的活力。”6月12日,中信证券投行部的人士分析指出。

  实际上,现阶段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也在尝试将业务优先级同评价体系挂钩。

  记者了解到,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年评分档结果,分别在推荐挂牌、持续督导、并购重组、股票发行和做市等业务方面针对主办券商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

  另外,全国股转系统的评价结果可作为新业务或新产品的优先试点顺序的依据。另外,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类别的主办券商在日常报告频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频率、定期接受培训的频率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

  但也有市场人士对这一监管思路表示不同的理解。6月12日,一位北京地区的券商人士便指出:“近年来债券市场风险频发,这种情况下,采用承销同评级挂钩的理念无可厚非。评级优先级主导业务优先级对行业风控的促进绝对有效,但长久来看可能会打击行业的积极性。”

  新规利好大型券商

  除了公司债承销端的变化外,《管理办法》中数项内容将在实施后对券商的业务格局造成深远的影响。

  6月12日,山西证券非银分析师刘丽表示:“新规维持分类监管制度总体框架不变,继续完善合规状况评价指标体系,落实依法从严全面监管要求。另外,新规还突出监管导向,引导行业聚焦主业。而根据新规,主营业务突出,投研、跨境服务能力强的公司加分较多,这无疑将有利于大型券商。”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除了新增了7项评分标准外,还删除了部分过时的评价指标。

  例如,此次新规为了体现过责对等、一事不两罚的原则,明确证券公司违法违规事项仅影响一个评价期。

  另外,证监会为体现目前分类评价规则对被行政处罚的公司扣分处理已较为严厉,同时持续影响后续3个评价期持续合规加分,客观上会造成重复反映处罚事项,导致评价事项与评价期限的不对应。此外,持续合规为底线要求,也不宜作为鼓励加分项目,因此取消“最近2个、3个评价期未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分别加2分、3分”的规定。

  这些方面的修改同证监会在《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和《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中做出的修订异曲同工。

  “新规想要搭建的评价体系是更加精确和灵敏的一套体系,因此这些条款的修改都是建立在为持续完善评价体系、同时增强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上。”前述中金公司人士指出。

  (编辑:杨颖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