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本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仅仅依靠一纸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一步到位解决市场所有痼疾,这种期待并不实际。

  市场化,既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既定路线,也已为市场各界一致认同。在此过程中,应当给予改革体现成效的时间与样本量,因个别公司发行实际与市场预期不符,而否定发行改革本身,甚至动摇改革方向和信心,对资本市场发展并无益处。

  纽威股份、我武生物等5家公司第一批获得新股发行批文,宣告暂缓一年多的IPO重新启动。而在此前,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标志着证监会审核理念发生根本性变化——坚持市场化取向,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做判断,让市场主体真正拥有发行定价配售的自主权,在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

  然而,新股发行重启半个月来,在拥有自主定价和配售权的部分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以及打新热情过高的投资者簇拥下,出现了发行价格偏高、老股转让量巨大的实际情况。对此部分市场人士将其夸大为“新三高”、甚至认为此次改革新政失败。

  一直以来我国市场客观存在炒小、炒新、炒重组的不理性行为,这一客观事实难以通过一次改革全部解决。且此次新股停发时间较长,第一批新发公司股票更是被市场解读“优质”标的,多路资金跃跃欲试。

  奥赛康案的出现,是市场刚开始在实践中消化改革政策,应允许出现不符预期的个案。

  同时,历次新股发行改革,都需要一定时间来检验改革效果。例如,在此前的发行改革中,出现了八菱科技、朗玛信息、海达股份发行中止的案例。随着政策被市场逐渐消化,并且出现一定的样本积累,才更能理性客观地看待每一次的改革效果。

  市场化改革并不意味着放任自流,这既需监管部门制定自上而下完备的监管体系和制度设计,严厉打击发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需要市场全体参与者的尽职与自律,归位尽责。

  而允许部分公司发行定价超出预期,也同样需要客观环境和前提,即既有规则得到了良好的遵守,同时询定价过程是公开、公正、公平的,中介机构不能在过程中违反禁止性规定,也不应存在人为造成中小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卖者须先尽责,之后买者才能自负。从这个意义上看,证监会《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的出台恰能更好地保证询定价过程的合规和各方勤勉尽责,这是市场化改革的应有之义。

  目前,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已获得市场参与各方的认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资本市场改革的目标,而证监会审核理念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可以预期,下一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改革理念不会动摇,市场化改革举措也不会因市场出现预期不符个案而因噎废食。

  不过,在证监会“主业”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过程中、在将主动权交予市场主体的同时,市场主体应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责任,承销商须一手托两端,保证定价发行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不人为制造不对称局面;询价参与者应理性审慎报价,投资者则需要在充分了解发行人信息、理性分析、冷静判断的基础上,自主独立参与新股申购。

  IPO重启后出现奥赛康等暂缓发行,也说明了资本市场市场化改革的复杂性,在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的道路上,我们不仅需要鲜花和掌声,也需要批评和鞭策,唯此我们才会改革更彻底、更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