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昨日从权威渠道获悉,为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保监会9月18日就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要求9月24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这也意味着,继银行之后,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或将紧随开闸。

  可采用公开及非公开发行方式

  9月18日,一份《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发至保险公司。

  从本报拿到的征求意见稿来看,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采用公开发行方式,也可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其中,保险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保险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须经保监会审核批准,应向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以下申请文件:优先股发行申请报告,优先股发行的必要性及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分析,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保险公司应在保监会批准之日起1 年内,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发行申请。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优先股募集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保险公司优先股可以设定利率跳升机制,但跳升幅度不得超过100BP,跳升的期间应当在发行五年后。

  此外,保险公司优先股可以设定赎回条款,但应当在发行五年后方可赎回。保险公司只有在赎回后偿付能力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赎回优先股。保险公司董事会做出赎回优先股决议后,应当在五个工作内向保监会报告。

  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有门槛

  除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另有门槛。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只有具备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才可发行优先股:开业满三年;上一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在10亿元以上;最近四个季度的分类监管为A类或B类;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制定了完整健全的三年资本规划,且得到有效实施;近两年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且没有正在调查中的重大案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保险公司应当明确股息分配方式和股息递延约定;保险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不得通过股息支付方式和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转移不正当利益,损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保监会认为,保险公司股息支付方式和股息率不符合审慎监管原则的,有权要求公司调整。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优先股应当按照证券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转让。同时,应当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优先股有关信息,包括:优先股前十大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优先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优先股转让情况,优先股赎回情况,优先股股息支付情况,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此外,发行优先股的保险公司,发生表决权恢复、回购普通股等重大事项的,在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公告的同时,应当报送保监会;发行人根据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权利义务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保监会申请变更公司章程。

  优先股非险企融资首选

  受业务快速发展、产品结构失衡等主客观因素影响,国内保险公司近年来偿付能力充足率节节下滑,亟须资本救急。

  目前,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渠道有股东注资、IPO上市、发行次级债等。上市保险公司另有定向及公开增发、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境外上市的保险公司还可选择永续次级债等融资工具。

  优先股的推出,无疑增加了保险公司融资的新途径,但保险公司对于这一新型融资工具观望气氛较浓。

  “我们对投资优先股比较感兴趣,但发行优先股还得要研究一下。”受访的多位保险公司人士向记者表示,由于优先股的发行成本相对较高,因此优先股未必是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的最佳选择。相较之下,批复流程较短、发行成本较低的次级债仍将是保险公司融资的首选,但次级债的劣势在于:监管层对其发行总额有一定上限,并非无限制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