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继续落实大股东减持股份相关规定

2016-01-10 16:53:46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刘伟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刘伟)在修订了相关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要求大股东减持后及时披露后,1月9日深交所又继续落实大股东减持股份相关规定。

  深交所表示,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明确具体监管要求,对减持又做了进一步落实。

  根据深交所公告,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深交所表示,将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预披露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协议转让情况,定期对其减持行为进行事后核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减持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业内人士认为,根据新规,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然后在二级市场抛售的路径受到限制。此前市场担忧的大股东绕道协议转让然后在二级市场抛售行为将难以发生,有利于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