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后,资管产品增值税应税行为有哪些?

2017-01-11 17:4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李苑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李苑)1月1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资本市场近期引起热议的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增值税管理及纳税义务作出进一步明确。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下称140号文),其中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按照财政部的解释,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政策出台后,其中一条在资管圈“炸开了锅”: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明确的时间是在去年12月,根据140号文的要求,缴纳增值税需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这也意味着政策明确前7个多月未缴纳的增值税需要补缴。

  据记者了解,一直以来,整个资管产品的运作都处在税收监管的盲区地带,极少有资管、信托产品交税的记录。而且在目前在整个资管产品的相关合约中,对于资管产品运作中的税收问题都没有明确约定。有业内人士认为,文件提到的追溯执行,不仅影响到前期合同的约定,而且还直接影响到已经发行资管产品的收益兑付问题。

  就在争议20天之后,两部委对此作出调整。其中,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针对“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而在此前的140号文中也明确,一是保本型资管产品需要就持有期间(含到期)所产生的利息及类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二是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中,持有至到期的资管产品免增值税。三是扩容发放贷款获得利息收入的征税范围,纳入了更多的非银金融机构。

  尽管两部委出台了“打补丁”政策,但是在市场人士看来,还有很多细节需要进一步明确。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两部委也提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对此,某省财政厅负责税收的人士对中国证券网记者表示,此前在资管产品方面征税可以说是盲区,是收是免都没有说明。财税[2016]140号文对此进行了明确,市场上需要时间来吸收消化,7月1日之前就是一个缓冲期。鉴于对资管产品管理人缴纳增值税操作的复杂性,具体征收办法的制定也需要一定的时间,预计后续细则的出台不会太慢。

  “资管产品产品运行结构和模式是否会受到影响,需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中汇浙江税务授薪合伙人注册税务师董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