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持续加强公司债信息披露监管

2017-01-21 09:0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记者 王媛 ○编辑 浦泓毅

  公司债信息披露监管将在2017年持续加强。1月20日,上交所发布关于了《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公司债券及企业债券发行人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督促公司债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等履职尽责。

  及时性是公司债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通知》明确,以下两类发行人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2016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一是2016年12月31日前,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上交所上市/挂牌,且债券在2016年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发行人。

  二是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上交所上市/挂牌时未披露2016年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发行人。

  “发行人年度报告原则上不得延期披露。”上交所指出,确有特殊理由无法按时披露且经上交所认可的,应当提前10个交易日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

  此前,在公司债券新政实施前,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时间披露定期报告的问题较为突出。从2015年年报开始,上交所把解决披露及时性问题视为信息披露监管的首要任务,对年报披露不及时的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采取了监管措施。

  此次《通知》指出,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如发行人2015年度亏损,应于2017年1月31日前披露2016年度业绩预告;如2016年度业绩预告亏损,应在实际披露2016年度报告前至少披露3次公告,提示连续两年亏损及债券暂停上市的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在昨日发布的通知中,上交所特别提醒公司债、企业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履职尽责。

  《通知》指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承担相关规则及协议所列明的责任;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协助发行人递交相关公告。

  此前,针对半年报披露质量不高问题,特别是募集资金使用、资金往来等重要信息披露不清楚的情况,上交所除要求发行人进行补正披露外,还视情况向有关受托管理人进行了问询,要求受托管理人对发行人相关信息进行深入核查,发表明确核查意见,提供相关依据,并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的作用,督促受托管理人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