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实质是否为“卖壳”?上交所二次问询三爱富重组

2017-03-18 09:23:0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少鹏

  ■一次问询函

  上交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三爱富资产重组方案中各项交易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是否存在刻意规避重组上市监管的情况

  ■二次问询函

  上交所要求公司结合控制权同步变更、资产置出、未来主要利润来源于新置入资产的情况,说明公司本次交易是否实质实现“卖壳”意图及新资产的重组上市

  上交所进一步要求公司结合目前净资产及净利润等情况,补充披露中国文发溢价受让股权的合理性,溢价部分是否即属于市场认为的“壳费”

  ⊙记者 李少鹏 ○编辑 邱江

  三爱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于去年9月底一经披露后便受到市场广泛关注,上交所随即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其重组方案中的股权转让、资产置入和置出等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是否存在刻意规避重组上市(即借壳)监管的情况。在经过近5个月的漫长“准备”后,公司今日对一次问询函内容进行了回复。而上交所紧接着又进一步针对本次重组方案细节展开了更深层次的追问。

  三爱富今日公告称,公司收到上交所的二次问询函,问询函就公司本次重组实质是否实现“卖壳”、中国文发溢价受让部分是否为“壳费”,以及中国文发与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关系的商业合理性等提出了问询。

  根据此前披露的重组方案,在股权转让方面,公司大股东华谊集团将20%股权溢价出售给中国文发,公司由上海市国资委控股变为由国务院国资委控股;在购买资产方面,公司拟以19亿元现金购买奥威亚100%股权、以3.57亿元现金购买成都东方闻道51%股权,两标的公司均属于文化教育类资产,并且与新旧控股方皆无关联;在资产出售方面,公司拟以22.43亿元的价格将原有氟化工资产进行剥离,由华谊集团购买。尽管控股方和主营业务均发生变更,但公司认为,由于未发行股份且不构成重组上市,此次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

  这么一份相当有“新意”的重组方案,无疑会招致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在一次问询函中,上交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即是上述各项交易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是否存在刻意规避重组上市监管的情况。

  根据三爱富今日披露的一次问询函回复公告,公司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本身并不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上海华谊将其所持有的三爱富20%股份转让给中国文发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该认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十九条的规定。

  而记者注意到,上交所二次问询函继续围绕交易“是否规避重组上市监管”展开。首先,基于公司2015年净利润为负,按照《重组办法》第13条及第14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净利润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0%。上交所在二次问询函中要求公司结合控制权同步变更、资产置出、未来主要利润来源于新置入资产的情况,说明公司本次交易是否实质实现“卖壳”意图及新资产的重组上市。

  其次,就中国文发溢价46%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原因,以及公司在一次问询函中回复称本次溢价受让是完全市场化竞争的结果,上交所进一步要求公司结合目前净资产及净利润等情况,补充披露溢价的合理性,溢价部分是否即属于市场认为的“壳费”。

  同时,针对预案披露的股权受让方中国文发与资产出售方无关联关系、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法,上交所在二次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寻找该标的资产的过程,标的资产是否为中国文发所推荐,确定购买前是否已征得中国文发的同意等。在一揽子交易的情况下,公司认为中国文发与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关系的商业合理性。

  另外,基于公司在一次问询函的回复中称,中国文发已出具12个月内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和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五年内不因自身原因发生变化的承诺,且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情况增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上交所要求公司说明“不因自身原因发生变更”的具体含义;中国文发是否存在具体的增持计划。如存在,请具体披露并承诺;如不存在,请作相应更正,避免使用“不排除”等模糊性用语。

  针对标的公司奥威亚原股东将在二级市场购买三爱富股票的约定,公司在一次问询函中回复,预计奥威亚全体股东履行增持承诺后的持股比例不会达到和超过20%,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对此,上交所要求公司具体测算可能购买的最大比例,并据此说明是否可能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制权结构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