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发布 鼓励募集机构间有序竞争和差异化安排

2017-06-29 07:5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丹丹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 近日发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下称《指引》),配套发布了六大类业务参考模板,为基金行业贯彻落实《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提供指导。

  目前,我国已经在多个金融产品市场初步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体系,银行理财、信托、证券、基金等都在不同层面出台了适当性的制度要求。以基金行业为例,证监会在2007年就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协会2016年发布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也特别强调在募集环节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的义务。此次,《指引》按照《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职责范畴,结合原有业务规范,统一了基金行业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引导经营机构提高投资者保护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此次《指引》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基金募集机构为适当性管理的主体。基金募集机构包括公募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两大类。

  二是鼓励募集机构间的有序竞争和差异化安排。《指引》根据属性、风险因素,重点关注产品结构、杠杆水平、投资标的流动性,未限定某类产品的具体等级;对投资者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等均提出“参考”模板,不做强制使用要求,鼓励经营机构在实施中进行完善。

  三是简化操作步骤和流程,减轻机构和投资者负担。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引》取消了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的更新要求、简化了投资者基金信息证明材料,降低了风险承受能力最低投资者、投资者信息核实、投资者转化流程、评估数据库、高风险等级产品销售等条款的执行难度,简化了给投资者带来不便的具体要求,强化纠纷调解中检验基金募集机构落实适当性成果。

  协会指出,《指引》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逐步达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目标。为此,协会在实施通知中明确了新老划断的安排,即已持有基金的投资者按照行业原有的适当性安排,《指引》实施后无需对风险等级进行重新测评,投资者在原购买渠道继续申购原有基金,或申购不超过原风险等级的新基金产品时,也不必对风险等级进行重新测评。

  当然,与此同时,协会鼓励基金募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此外,考虑到投资者主要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交易基金,《指引》给予各基金募集机构一定的系统改造时间,系统改造在《指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