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从严审核固收产品定期报告

2017-07-15 07:52:3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忆

  近日,深交所完成了2016年度公司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产品(下称“固定收益产品”)定期报告的监管和事后审核工作。从报告整体来看,信息披露及时性大幅提升的同时,规范性和完整性也显著提高。不过,部分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仍存。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督促做好固定收益产品2017年中报信息披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切实执行“申报即纳入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固定收益产品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建立以管理人为核心的存续期管理责任制,加强风险监测和风险排查,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促进深市固定收益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及时性大幅提升

  2016年度深市应披露年报的公司债券共1018只(556只为非上市非挂牌公司发行债券),其中934只按时披露;应披露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公司债券共1018只,均已按时披露;应披露跟踪评级报告的公司债券共754只,其中743只按时披露;应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下称“资管报告”)和托管报告的资产支持证券共119只,其中117只按时披露;应披露跟踪评级报告的资产支持证券共116只,其中112只按时披露。相关报告按时披露率均超过92%,定期报告披露及时性较去年大幅提升。

  深交所针对未按时披露情况,以口头或出具监管函件书面警示方式逐一督促,要求限期披露。截至目前,尚有4只债券(1只企业债和3只私募公司债券)和1只资产支持证券仍未披露年报或资管报告。深交所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从严监管,视情况启动纪律处分措施。

  信披规范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

  据介绍,绝大部分信息披露主体均能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等规则指引的要求编制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披露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均较往年显著提高,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不规范,出现将约定用途募集资金挪作他用、转借他人、未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或“专户不专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未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等情形。例如,某公司债券约定募集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但其发行人财务报表无对应科目余额变动,深交所致函问询,发现发行人存在募集资金挪作他用情况。

  其次,个别公司债券未披露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及重大会计调整等事项的影响以提示风险。例如,某发行人更换了审计机构,新任审计机构对部分科目进行了会计调整及差错更正,导致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激增、亏损较上年度持续扩大,而定期报告未充分披露上述事项影响。

  第三,个别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一致。例如,某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披露发行人存在行政处罚及纪律处分事项,而年报中未披露相关事项。

  第四,个别资产支持证券未按约定归集现金流且未披露整改落实情况。例如,某资产支持证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存在部分现金流未按约定归集的情况,但未披露具体整改落实措施。深交所经问询发现,至定期报告披露日,其仍未整改完毕,且新增现金流亦未按约归集。

  多措施并举加强一线监管

  从严审核2016年度固定收益产品定期报告,是深交所加强一线监管的一个缩影。

  据了解,深交所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对风险类和关注类的发行人实施重点审核,同时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人行业属性和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类别,制定针对性审核要点。

  例如,对房地产发债企业,重点审核新增借款、应收账款管理等事项;对产能过剩发债企业,重点审核其资产负债率、毛利率、经营性现金流等财务指标变化情况;对类平台发债企业,重点审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不动产类资产支持证券,重点审核不动产权利限制、租金收取情况;对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重点审核现金流归集情况。

  深交所还强化“五位一体”联动监管,构建一线监管新模式。深交所加强所内协作,针对上市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深交所固定收益部和公司管理部门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就发行人存在的问题加强沟通交流;针对固定收益产品交易异常和不合格投资者买入,深交所固定收益部加强与市场监察部和会员管理部的监管联动。

  针对未按时披露年报、评级下调、业绩亏损等情况,深交所及时通报中国结算,供其作为调整质押比例参考。同时,定期报告审核期间,深交所高度重视各地证监局提供的年报审核意见,对审核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此外,深交所还实施递进式监管,拓展一线监管覆盖范围,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及时采取递进式监管措施。

  据统计,2017年以来,深交所针对固定收益产品共发出年报问询函、关注函、监管函139份,启动通报批评纪律处分8例,监管对象涉及发行人、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等机构及相关董监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