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必须积极研究出台措施规制ICO风险

2017-07-27 19:25:02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孙忠 周末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孙忠 周末)针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定DAO代币属于证券的事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表示,这一表态将影响世界上金融科技监管的风向。在中国,极少数ICO就存在诈骗和传销的情况,必须积极研究出台措施规制ICO的风险。

  美国时间7月25日,SEC发布调查报告提醒市场参与者,根据联邦证券法要求,“虚拟”组织发行和销售数字资产的行为将可能作为证券法的监管对象。此类数字资产发行和销售由相关组织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又被称之为ICO(Initial Coin Offerings,初次发行数字货币)

  SEC的投资者教育和宣传办公室也发布了一份投资者公告教育投资者,虚拟货币或代币可能是证券,并受联邦证券法的约束。联邦证券法提供披露要求和其他对于投资者的重要保护。此外,该公告还提醒投资者提防投资欺诈,并且注意采用新技术实施融资行为可能并不符合联邦证券法。

  杨东表示,对于SEC的此次调查报告,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必须对ICO加以监管。ICO模式是区块链业态下的重要创新,是未来金融发展一个的重要风向,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ICO存在一定风险。

  其次,SEC的决定只在美国境内生效,但美国的金融监管是各国金融监管的重要参考。SEC的决定根据的是美国联邦证券法,而该法只在美国境内生效。

  杨东目前正在英国调研。英国目前尚未出台ICO的相关监管规定或措施,但英国相关监管部门和研究者都表示,美国金融监管是英国的重要参考,英国的监管措施可能将会紧随美国推出。美、英作为全世界金融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美英对于ICO的态度将极大影响其他国家监管部门对于ICO的认定。

  再次,SEC的认定也并非将所有ICO全都认定为证券发行。必须注意到,SEC的此次调查报告更多针对的是DAO这个个案,而非所有的ICO。对投资者公告也更多强调的是提醒投资者提防投资欺诈,并且注意采用新技术实施融资行为可能并不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实际上,并非所有ICO都符合证券的定义。虽然业内有人称ICO听起来像IPO,运行起来像IPO,实际上就是IPO,但是ICO实际上遵循的是众筹基本模式。有偏证券的股权众筹,也有不涉及证券的实物众筹,如果ICO首次发行的代币是实物的代替,或者是未来实物回报的承诺,那么这种类型的ICO就更加类似于实物众筹,而不涉及证券监管法律。特定交易模式下的ICO仍需要结合各国证券法个别加以认定。

  最后,新技术对于金融市场的冲击和技术驱动型监管都受到各国的监管部门的重视。本次,SEC特别强调重视研究新技术对于金融市场的改变和冲击,对于ICO采取监管的重要原因也在于目前ICO所采用的技术还不足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的稳定。

  杨东认为,中国的监管模式不能简单照搬美国的监管,必须基于中国理论,围绕中国问题,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措施。中国的金融科技的发展已经领先于世界,监管对于安全和效率的衡平有诸多可道之处,对于ICO的监管仍应当如此,必须继续积极引入区块链智能合约、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衡平效率和安全,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促进有益的融资方式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