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2017-08-31 07:5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金苹苹

  3个月过渡期内新发信托产品按新、老规则同时执行

  备受业界瞩目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终于出炉。

  8月30日,记者获悉,为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进一步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银监会于近日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信托业的“基础建设工程”正日趋完善。

  《办法》按照“集中登记、依法操作、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的总体原则,主要规定了信托登记的定义及流程、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及信托登记信息管理、监管要求等,构建了我国信托业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

  《办法》规定,信托登记包括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和更正登记,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中信登)接受信托登记申请,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业务。此外,中信登以提供信托业基础服务为主要职能,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免收信托登记费。

  据悉,信托登记信息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信托预登记的内容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拟发行或者成立时间、预计存续期限、拟发行或者成立信托规模、信托财产来源、信托财产管理或者运用方向和方式、交易对手、交易结构、风险提示、风控措施、清算方式、异地推介信息、关联交易信息、保管人信息等。

  值得一提的是,为确保信托登记工作稳妥起步,银监会规定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特设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新发信托产品按新、老规则同时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中关于产品报告的有关要求按《办法》执行。同时,对于存续信托产品,考虑到录入信息的工作量和时效性等因素,规定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补办信托登记,2018年7月1日仍存续的需按《办法》要求补办信托登记。

  根据银监会最新披露的数据,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68家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资产规模已突破23万亿元。信托业在金融行业中正在扮演日渐重要的角色。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信托业发展和监管具有积极意义,能够促进信托业务更加规范开展,完善行业信息披露,提升监管力度。

  对于《办法》的正式颁布,中铁信托副总经理陈赤表示,这是信托制度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成就,将对信托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产生重大而深刻的促进作用。《办法》有助于进一步推进信托业市场化改革,将有力地促成全国统一的信托产品市场尽快建立。此外,通过信托产品登记,有望建立实时、全面、准确、翔实的信托产品数据库,有助于监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分析,及时把握行业发展动向,引导信托业务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督促信托机构对风险苗头早识别、早预警,从而强化风险预警与风险防范,确保信托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信登董事长文海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认为,《办法》的发布填补了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空白,对信托行业发展和监管影响深远。首先,《办法》将进一步规范信托业务。经登记的信托产品,将取得唯一合法产品编码,有利于规范信托业务运营管理,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和市场纪律,从而降低信托产品被“冒用”等风险,有助于减少金融乱象。其次,《办法》有利于进一步改善信托业监管监测,提升监管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防范信托业风险。再次,《办法》针对信托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主要环节均明确了相关登记要求,同时对集合信托计划公示披露有关信息,有利于增强信托产品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便于信托投资者对信托产品信息的查询、核实,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办法》还有助于未来完善信托发行和交易流转制度,推动信托市场深化发展,提升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记者获悉,根据银监会对信托登记系统的建设要求,中信登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已进一步建设并优化了信托登记系统。目前,中信登为信托登记系统上线运营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