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券商投行类业务内控制度

2017-09-09 09:07:4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引》着眼于明确投行类业务主体责任、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实践指导,严把风险防控关,所提出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聚焦投行类业务经营管理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通过明确业务承做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健全业务制度体系、规范薪酬激励机制等方面的要求,着力解决业务活动管控不足、过度激励等导致投行类业务风险产生的根源性问题。

  二是突出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标准的统一,在考虑不同公司和各类投行业务内部控制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归纳、提炼出了包括内部控制流程,持续督导和受托管理,问核、工作日志、底稿管理等适用于全行业的统一内部控制要求。

  同时,当证券公司内部存在多个业务条线同时开展同类投行业务时,明确要求证券公司统一执业和内部控制标准,避免相互之间存在差异。

  三是完善以项目组和业务部门、质量控制、内核和合规风控为主的“三道防线”基本架构,构建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体系。

  《指引》明确各内部控制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通过引导项目组和业务部门加强一线执业和管理,质量控制实施全过程管控,内核、合规风控等严把公司层面的出口管理,督促各方归位尽责,避免因职责因分工不清晰导致实际工作中职责虚化或重叠的问题,提高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效率。

  四是强调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细化各道防线具体履职形式,加强对投行类业务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执行层面的规范和指导,从内部控制人员配备,立项和内核等会议人员构成和比例、表决机制,现场核查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解决实践中“走过场”、“有名无实”等问题。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介绍,目前券商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建设主要依据是《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这些规则对投行业务条线的内控提出了要求,对促进证券公司加强投行类业务风险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内容相对原则,且对各类投行业务内部控制的要求较为分散,其针对性和指导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近年来投行类业务快速发展,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重发展、轻质量”,“重规模、轻风险”,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执业质量良莠不齐,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脱节等现象,与其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等方面承担的日益重要职责不相匹配。

  他说,发布《指引》是为了督促证券公司强化主体意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水平,防范化解风险。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尽快修改完善《指引》,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