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穿透监管框架 银监会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

2017-11-17 07:24:3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见习记者 刘飞 记者 黄蕾

  哪些资金将被拦在银行业门外

  ——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可以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产品同时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在社会资本涉足银行业的热潮中,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乱象也随之发生,急需新的制度予以规范。

  在此背景下,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银行股东行为,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昨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

  《办法》的核心内容包括:进一步严格商业银行的股东准入标准,明确金融产品可以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银行股比不得超过5%;同时强化股权结构监管,明确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金融产品持同一银行股权不得超5%

  分红稳定、信用评估稳定、盈利增长稳定、有一定流动性,上市银行所具备的这些特征,成为各路资本追逐的标的。在上市银行的十大股东榜中,不乏金融产品闪现其中。

  从《办法》来看,同一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的,持有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这里所提及的金融产品,主要包括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

  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上市银行。根据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在答记者问时所补充的内容:金融产品可以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产品同时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主要股东主要是指,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上证报资讯统计,在已上市银行中,安邦系保险产品持有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的股份,以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产品持有浦发银行的股份等均已超过了5%。业内人士认为,不排除未上市银行中也存在金融产品持股超过5%的现象。

  由于《办法》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尚不知正式文件最后在此基础上作何调整?备受市场关注的是,如果“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这条规则落地,那么“超标”持有上市银行股权的这些金融产品是否要退出?又该如何退出?是否会对上市银行个股乃至资本市场形成一定的资金压力。

  多位受访的投资圈资深人士的解读是:此前市场对此已有预期,不会造成资本市场剧烈波动。

  新华社7月13日刊发了对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的一篇专访报道,题为“有序处置风险 确保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陈文辉在专访中提及个别激进险企的现金流风险时,说了这样一句意味深长的话。“短期来看,要通过‘瘦身’来化解个别激进公司的现金流风险。这些公司在二级市场持有很多优质资产,且与自身主营业务协同效应不强,可以通过大宗交易进行转让,既能减轻资产端压力,缓解现金流‘饥渴’症状,又不会造成资本市场剧烈波动。”

  从陈文辉上述一席话中,大致可管窥未来这些优质个股被处理的路径。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既让保险公司平稳退出,又不能造成资本市场剧烈波动,通过大宗交易进行转让,应该是目前最折中、最理想的退出方式。

  投资家数设“红线” 另有5年禁售期

  社会资本所能投资金融机构的家数,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也是此次股权监管的关键点之一。

  《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不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会规定发起设立、参股、收购或重组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银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的,不受此款规定限制。

  除在事前抬高准入门槛外,《办法》还设置了一定的股权禁售期,明确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股份交割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在业内人士看来,一定时间禁售期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防范投机性股东。

  《办法》的制定,无疑为那些盲目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方敲响了警钟。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严格入股审批等要求,并借鉴国际经验,对金融产品参股商业银行设定了5%的上限,这对杜绝“野蛮人”利用金融产品进行恶意收购以及代持等行为,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