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新规出台:取消“小路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17-12-27 13:03:18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刘向红)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并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2014年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下称“老办法”)废止。对比新旧办法,可以发现新办法对境外投资有所放宽,取消了“小路条”制度和省级发改委转报程序,延长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等,但在监管上有所强化,不再限于事前的“核准”和“备案”,而是覆盖事中和事后。

  取消“小路条”制度和转报程序

  新办法一个显著亮点,就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简政放权”,取消了备受市场关注的“小路条”制度。
  老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俗称“小路条”制度)。新办法则取消了这一制度。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小路条”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防范中国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但在实操过程中,特别是在境外竞标项目中,“小路条”制度影响了中国企业的交易确定性和时间表,从而使得中国企业在境外竞标项目中与其他境外竞标方相比处于不利地位且需支付额外的“中国成本”。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了老办法中的地方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均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转报的规定,改为,地方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申请。
  美森首席咨询专家赵清表示,以前一些境外投资项目是逐层向上申报,中间环节传递环节过多,导致企业取得相关核准和备案的时间比规定的时间要长。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对于那些注册在二三线城市的境内主体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利好,可以减少企业因为境内获得审批的时间违约风险从而导致反向支付分手费的风险。

  延长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

  新办法还在一些细节方面对现行制度进行了完善。
  比如,放宽了境内企业完成核准和备案的时间要求,“以前是签署投资意向书/协议之前(各地掌握略有区别),现在修订为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前。”赵清说,这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
  核准备案从“生效条件”变更为“实施条件”,老办法要求“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新办法则改为“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这一改变更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实际情况。实际上,境内企业实施的不少跨境并购交易也将政府审批作为交割条件而非生效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老办法存在规定和现实的脱节问题。
  在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的时效上,老办法规定,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新办法将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统一定为二年,并就延期程序的时限进行了规定。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表示,我国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大方向是放宽的,从过去的审核和备案,到现在的备案,这些政策的变化都是精细化管理的体现,也是境外投资立法的前奏。

  监管覆盖各类境外投资

  简政放权的同时,监管在进一步加强。赵清、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磐太资本管理合伙人陈大江等都认为,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覆盖了各类境外投资。
  老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投资主体(即境内各类法人)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通过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而新办法的适用范围分为“投资主体(即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
  新办法还把几项原来没有纳入管理的境外投资情况纳入。赵清说,境内居民自然人的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只需要按照外汇局37号文登记即可),但根据新办法,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港澳台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需纳入监管。
  境外投资中的一些漏洞也被堵住。比如,一些项目为规避老办法中的核准和备案程序,通过境外融资且不通过境内提供融资或担保的方式。新办法则明确表示这一方式行不通,无论境内企业是否提供融资或担保,均适用新办法。
  在监管方式上,新办法也有所变化,新增了重大不利情况报告、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重大事项问询和报告等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监管将不再限于事前监管,在事中和事后环节均增加了相应的报告和监督机制。
  白明表示,通过事中和事后的管理,可以发现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效果,从而有效遏制非理性投资,优化对外投资结构。

  企业境外投资务必要备案

  对于新办法,企业境外投资要注意哪些?赵清、陈大江等业内认识认为,一定要多了解政策和窗口指导意见,项目要及时备案。
  白明表示,国家对企业境外投资是鼓励的,但不是让企业乱来,有些领域,比如影视、娱乐、俱乐部等是限制的,“有些领域,比如一带一路,你不想投资,国家可能会推着你去投资。”
  赵清说,他们发现很多客户不重视境外公司在境外的投资情况,基本不办理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手续,从而导致违规及后续境内企业境外增资等备案严重受阻。
  赵清认为,境内企业在做境外投资以及投资的境外企业在境外投资时需要充分了解发改委、商务部和外汇局等部门所有的监管规则,设计好境外投资交易路径和境内政府核准和备案。
  陈大江说,新办法比老办法有所细化,但有些规定还不够具体,可能后面会有更进一步的细则出台。去境外投资的企业一定要多了解政策,特比是窗口指导意见,吃透境外投资精神,这样才不会走弯路或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