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堵P2P恶意逃废债 纳入征信“进行时”

2018-08-30 07:2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琼斯

  近年来,随着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做“老赖”的成本日益上升。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征信尚未实现全面覆盖,除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P2P平台全部暂未接入。

  今年6月以来,部分P2P平台出现了风险,部分借款人借机“恶意逃废债”,寄希望于P2P平台因资金链断裂倒闭,从而逃脱还款义务。这种行为无疑进一步加剧了P2P平台的风险爆发。

  但这种状况即将发生改变。P2P平台逃废债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将被纳入人民银行和百行征信系统,以及“信用中国”数据库。众多主体联合展开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失信惩戒行动雏形渐显。

  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进行时”

  “把一个人恶意逃废债的信息纳入到征信系统,对信用记录形成污点,是对一个人最重要的约束之一。”百行征信某负责人在接受上证报采访时表示。

  据他透露,地方金融办已经收集了一批刻意逃废债的借款人信息,并发给百行征信,百行征信正在研究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日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前期掌握的信息,上报借本次风险事件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名单。全国整治办将协调征信管理部门,将上述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数据库,以对相关逃废债行为人形成制约。

  上述百行征信人士向上证报确认,这里所指的征信系统包括两方面:其一是政府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其二是拥有个人征信牌照的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即百行征信。

  正式开业运营仅3个月,定位于构建互联网信用体系的百行征信,目前已经与190多家机构签署了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协议,明确这些机构在未来接入百行征信系统的意向。机构范围涵括P2P平台、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

  按照正常流程,待机构按批次有序接入百行征信后,可以直接把征信信息录入百行征信的系统内;同时通过查询功能,机构可获取借款人的征信信息,从而实现机构间的信息共享。目前已经有15家机构首批接入。

  “但当前打击P2P行业恶意逃废债迫在眉睫,因此整个路径的实现,采用了一个相对应急的方式。”百行征信人士透露。

  目前尚未接入征信系统的机构,正通过上报信息至地方金融办的方式,把恶意逃废债信息汇总给百行征信,百行征信将信息纳入系统后供所有的接入机构使用。

  “将来新增的恶意逃废债借款人信息,金融办也会持续分批次提供,百行征信将及时更新。也就是说,过去和未来新增的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信息都会被纳入。这些举措将对P2P平台逃废债借款人形成有效制约。”他指出。

  “逃不掉”的债权债务关系

  据《通知》描述,近期P2P网贷机构风险频发,部分借款人借机“恶意逃废债”,逾期不还款,等待P2P平台资金链断裂倒闭,从而逃脱还款义务。

  但事实上,“无论P2P平台是否正常运营或是暂停营业、清盘退出、经侦立案,只要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通过债务履行等方式消灭,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接受上证报采访时表示。

  她具体解释,在P2P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和借款人达成的借款协议属于民间借贷合同,由此形成了债权债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合同之债。如果一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将要承担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而另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是,怎样在操作层面界定“逃废债”。

  对此,肖飒表示,逃废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但不是所有的欠债不还都是逃废债,它比较强调债务人的主观故意。“逃”、“废”体现的是有履行能力却不尽力履行债务。

  目前的实践中,法律法规层面尚未对“逃废债”进行明确的界定,仅有中国银行业协会的《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简要定义了9种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类型。

  肖飒认为,这可能会导致各地界定的门槛不一,某些地方保护主义还存在,将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维护。

  她说,未来对企业逃废债的界定,应尽可能在把握主观恶意的基础上,进行相对客观化的定义。例如,针对逾期的时长、行为人的资产、行为人的具体表现等方面去评估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在确保逃废债信息真实、保护有还款意愿的借款人方面,接近监管的人士称,目前已经设置了两道关口。

  一方面,如果借款人及时向P2P平台偿还借款,可以通过金融办修改信息,征信信息也应相应更新。即使平台倒闭,未来也将建立临时账户等应急性措施,记录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另一方面,如果上传的信息是错误的,借款人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和申辩。

  “借款人通过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能知道自身是否在这个名单里。如果有异议,可以向百行征信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并通过异议处理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能更好地促进借款人及时偿还债务,保护P2P平台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上述百行征信负责人表示。

  此外,监管机构也将对频繁上报错误信息的P2P平台进行惩戒。接近监管的人士透露,假如某P2P平台总是上报错误信息,将对该平台进行事后惩戒措施,甚至可能取消报送资格。

  多方共筑信用“长城”

  机构、协会、监管正协同发力,围堵P2P恶意逃废债失信人,以形成广范围、强效力的制约。

  本次报送的逃废债借款人信息,不仅接入了百行征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还可能接入发改委“信用中国”平台。这意味着P2P逃废债借款人不仅在银行体系无法获取贷款,在互联网金融体系和消费金融体系也将无法获取贷款,其他行为也可能受到限制。

  “如果P2P平台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一直不还款的话,还可能进入司法程序,甚至变成失信被执行人,将对其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产生严重影响。”前述百行征信人士表示。

  各地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已展开行动。上海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网贷会员联合发表自律声明,声称将推进逃废债黑名单共享机制;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网贷行业共建社会信用体系联合声明,表示将与投资人共同对逃废债行为人追究到底,举措包括在全行业采取制约措施,配合司法机关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和技术开展债权清收、追索债权等。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关于督促P2P平台借款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的通告》,脱敏处理后公布了9名逾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个人借款人,借款金额从750元到54174.2元不等。

  同时,多家P2P平台表示,已经报送相关信息或正在整理材料进行上报。填报信息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企业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借款人手机号码、累计借款总额、剩余欠款金额、拖欠开始日期、是否失联、催收情况等。

  失信惩戒制度的建设也已经在路上。相比司法程序,失信惩戒制度能实现风险防范关口前移。据新华社报道,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表示,对于借本次风险事件进行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要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