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青松:从六方面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2018-09-27 07:57:5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雪青

  中国证券业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安青松昨日在论坛上表示,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已初步形成。未来,要进一步健全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机制。他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进一步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一,立法加以完善。在证券法修订时,确认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重要性并进一步完善制度结构,在资本市场“基本法”中提升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体系地位和功能意义,不仅在立法上加大对投资者保护力度,也为从司法上保护投资者利益创造条件。

  第二,强化行政监管。贯彻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依赖于有效的行政监管。在新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框架下,强化一线监管、辖区监管职责,督促证券经营机构按照要求完善内部制度,并对相应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能够落在实处,加大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机构问责力度。

  第三,加强自律管理。在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方面,自律管理具有“更柔”、“更多”、“更细”的优势,可以结合实际和个案,构建更富有弹性的适当性标准和行为指引,形成更多的匹配要素和更细的匹配考量,引导经营机构更关注实质性的适当性而不是形式上的适当性。组织行业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技术、流程等细节进行经验交流和自律检查,提升从业人员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认识,促进行业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落实主体责任。经营机构要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卖方有责”理念,充分认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重要性,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纳入员工培训和考核中,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有效跟踪评估测评和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精准画像”;充分认识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风险情况,做好尽职调查和产品信息披露。

  第五,完善法律救济。由于投资者相对于经营机构处于劣势地位,故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应由经营机构对其已经履行适当性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完善诉讼之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提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纠纷的解决效率。

  第六,深入宣传教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落实需要投资者的配合,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经营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宣传教育,让社会公众了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基本原理,特别是投资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及证券经营机构应履行的义务;同时,让投资者知晓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维权路径,确保能够及时、合理、合法地采取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