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解成共识 各界共商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

2018-09-27 08: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陈碧玉 记者 王雪青

  为推动完善证券期货市场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在26日举行的首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分论坛上,来自监管机构、人民法院、仲裁调解机构、学界、证券机构等各界人士就“多元化解纠纷与规范运作”的议题展开深入探讨。

  纠纷化解新格局形成

  “目前调解已经覆盖全市场各个业务、各个监管辖区,调解员数量充足,已经开始向着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金融机构普遍支持并积极参与调解,形成了组织部门管理、市场机构实施、投资者参与的纠纷化解新格局。”证监会投保局权益处处长刘磊开场介绍道。

  据介绍,解决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证监会通过和解、化解的方式处理了大部分的纠纷事件。2013年,证监会开通12386投资者服务热线,处理咨询、投诉等投资者诉求34万余件,其中投诉占比约19%,是化解矛盾和维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刘磊还总结了证监会在纠纷解决制度建设上的经验,包括试点人民法院与监管部门通力合作;独立调解组织之间资源共享,联合办案;计划建立全国性的调解组织;大力发展远程线上调解;重视源头处理和预防意识。

  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副秘书长周毅则介绍:“从2013年9月到现在,我们总共受理的投诉3150宗,其中相当一部分的投诉没有进入正式的调解程序当中,正式受理的是690多宗,调解完结的是620宗,成功调解率80%,调解金额30.32亿元。”

  亟须引进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在纠纷化解过程中,法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北京一中院民四庭庭长张家华在分论坛上就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现状、挑战及诉调对接机制的发展建设进行阐述。他认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存在五大特点:一是案件数量明显增多,增长幅度快;二是结案周期和审理周期比较长,人民法院结案压力大;三是案件专业性较强,审理难度大、争议大;四是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关于重大信息的认定、风险的考量、投资者投资总值的计算方法等不完全统一;五是总体上调解案件的比重不高。

  为了化解纠纷,北京一中院率先在北京法院制定了证券虚假陈述纠纷规则。“但是这仅仅是我们自己的努力,对于最终化解纠纷还是不够的。从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来讲,迫切需要引进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从而更好地提高办案效率,妥善化解纠纷。”张家华说。

  德邦证券合规负责人卢勇表示:“真正到法院起诉的投资者占比很少,但就算是这么少的投资者到法院,法院已经难以招架了。”他认为,各方面越来越重视市场化解决纠纷的途径,纠纷调解应该走向市场化、专业化、职业化。但是,目前通过市场机制调解的意愿还不是很强,尚存在难以执行、缺乏可信度的问题。

  对于证券期货纠纷的多元化化解机制,与会人员均抱有很高的期待。此外,专家、学者还从证券纠纷化解的组织建设、公平基金制度构建、美国证券协会调解机制借鉴等方面进行汇报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