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围绕“上市地位”明确退市标准 切实提高退市效率

2018-11-17 07:41:4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忆

  11月16日晚间,深交所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修订完善《股票上市规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规则。

  在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精神指导下,并在前期征求市场意见的基础上,《实施办法》围绕“上市地位”明确退市标准,切实提高退市效率。

  比如,《实施办法》将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同时规定,重大违法的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根据《实施办法》,除欺诈发行外的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此外,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不得重新上市,一退到底。

  《实施办法》还规定,公司因欺诈而骗取了IPO发行核准或者重组上市核准,则上市地位的取得就不具备合法性基础,直接导致公司的上市地位不能持续;《实施办法》还严惩“造假”规避退市的行为,上市公司利用财务造假保留上市地位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占用市场资源、扭曲定价功能,坚决予以处理;同时,《实施办法》也延伸了监管范围,从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考虑,严肃处理重大违法行为,不保留其上市地位。

  《实施办法》坚决落实“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一方面,退市决定主体具有权威性,由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综合考虑上市公司违法情形,作出审慎、独立、专业判断;另一方面,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程序公开透明,设置了申辩、听证和复核程序,充分保障上市公司解释沟通的权利,提高退市透明度。

  在《实施办法》的新老划断方面,按照《决定》精神,《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该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针对近期个别披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深交所则安排了区分退市程序所处阶段的不同处理方法。其中一种情形是,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创业板公司为披露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若不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停牌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深交所将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如果依据新规公司股票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则不再重复设置三十个交易日的“逃跑期”,但仍有退市整理期的相关安排。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若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可恢复正常交易。

  另外,针对年报造假规避退市的重大违法情形,《实施办法》以2015年的年度报告作为年报造假规避退市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新老划断的起算点,即追溯后,自2015年起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予以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