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挂牌公司非原始股所得免征个税 专家:对推动新三板发展有正向作用

2018-12-10 15:27:47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李苑

  上证报讯(记者 李苑)备受关注的新三板税收问题终于获得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及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通知称,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部门给新三板税收政策打了个补丁,新三板税收制度基本跟A股拉平了,对于活跃新三板市场以及推动发展都有正向作用。”力鼎资本创始合伙人、CEO高凤勇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就个人投资者在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获利是否因缴纳个税的问题曾引起市场激烈的讨论。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项政策的出台对于新三板市场来说,是个重大利好。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朱为绎对上证报记者表示,政策的明确有利于下一步新三板市场推出更多刺激二级市场的政策,比如说新三板精选层。同时,也有助于鼓励新三板二级市场的交易。

  据了解,上述这份名为《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原始股则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通知》也提出,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三板是否挂牌成为个人投资者买卖新三板股票的纳税义务分水岭。”在高凤勇看来,如果个人股东在挂牌前就持有公司股份,挂牌后又通过交易进行了增持,应该就取得形式和时点分别计算。

  《通知》要求,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