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规则发布 助力健全信用风险分担机制

2019-01-18 19:5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卢丹

  上证报讯 1月18日,上交所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相关规则,标志着交易所市场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进入常态化运行阶段。本次发布的业务规则具体包括《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上交所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本次业务规则在充分征求市场机构意见、进行业务试点的基础上推出,有助于健全信用风险分担机制,切实提高了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能力。

 

  适用本业务规则的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有两种:一是信用保护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合约项下的相关权利义务由交易双方各自享有和承担,不可转让;二是信用保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由凭证创设机构创设,就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凭证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并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转让。不过,根据上交所发布的通知,业务试点初期仅推出信用保护合约,信用保护凭证试点另行通知。

 

  《管理办法》对信用保护工具的参与者进行了适当分层,按照从严至宽的准入标准分别为:凭证创设机构、合约核心交易商和其他投资者。具体而言,凭证的创设机构信用资质和风险管理能力最高,具有创设信用保护凭证资格;合约的参与者为合约核心交易商和其他投资者,合约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投资者签订合约,其他投资者只能与合约核心交易商签订合约,不能与其他非合约核心交易商的投资者签订合约。

 

  业务规则对凭证创设机构和核心交易商的准入条件进行了规定,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信用增进机构可向上交所备案成为合约核心交易商,且合约核心交易商中信用资质和风险管理能力突出的经上交所备案可成为凭证创设机构。

  据悉,现阶段已有中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金公司等七家证券公司获得证监会开展信用衍生品业务的批准,有望成为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的合约核心交易商。

 

  信用保护工具给标的债券或受保护参考实体提供信用保护,可购买信用保护工具的投资者必须先持有标的债券。“信用保护工具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采取参考实体受保护债务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是为了防范炒作风险、充分保护投资者。”前述业务人士介绍。

 

  信用保护工具覆盖的信用事件包括破产、支付违约和债务重组等类型。一旦发生信用事件,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实物结算、现金结算或者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方式结算,但涉及司法冻结等有权利瑕疵的债券和凭证不可用于结算。

 

  上交所相关业务负责人介绍,信用保护合约的保护费将采取市场化的方式敲定,由合约卖方和买方充分沟通后自行确定。本业务规则对合约保护费的支付方式进行了灵活限定,分为按季支付、季度标准保护费和部分前端费用相结合、前端一次性支付三种方式,其中季度标准保护费率根据合约签订时参考的主体评级确定。

 

  此外,《业务指引》还对市场参与者在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和管理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本业务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易所债券市场已于2018年11月2日启动了信用保护合约试点工作,国泰君安证券、中信证券依托其承销的交易所民营企业公司债与投资机构签订了信用保护合约;12月14日上交所首批由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加入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已经落地,帮助民营企业以更低的成本成功进行债券融资。

 

  市场人士认为,上交所推出信用保护工具及相关业务规则,提供了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有助于优化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和产品结构,实现信用风险和投资者风险偏好的更好匹配,为企业债券融资提供较为完善的保护机制,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