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华:建议强化科创板信息披露内容和实质

2019-01-29 12:04:01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汤翠玲 记者 宋薇萍

  上证报讯(汤翠玲 记者 宋薇萍)2019年上海两会期间,上海市人大代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东区主管合伙人刘明华对科创板规则设定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刘明华表示,第一,建议接受红筹架构和VIE架构以及同股不同权;红筹和VIE架构在互联网等初创企业或由外币基金投资的创新企业中较为普遍,目前港交所已通过修改上市规则接受同股不同权创新公司上市;其次,目前符合国家战略支持的很多创新类公司普遍存在AB股结构(包括不少已经海外上市的公司),如不做出调整,将直接影响该类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第二,建议建立合理估值定价机制。在增量发行,不适用存量发行的前提下,允许放开新股上市首日的涨跌幅限制,试点估值定价市场化。

  第三,上市标准要符合中国国情,但同时要具备较强的包容性和吸引力。在上市对象方面,应突出科技创新特色,是科学技术的创新,而不仅仅是商业模式的创新,重点扶持能实现产业升级的应用技术创新企业,比如云计算,人工智能,高端工业软件,隐私计算,生物医药等等。不应仅关注净利润指标,而应该多维度去判断,包括收入、现金流、研发投入、技术发展前景等。

  刘明华表示,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在进入成熟期前普遍难以满足盈利要求,因此建议科创板上市门槛仍以市值为核心,对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财务指标设置一定的配套要求。

  第四,建议强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实质。注册制并非不进行审核,注册制审核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建议招股书加大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竞争壁垒,企业经营的驱动因素和风险点,企业盈利模式,行业前景及空间,直接竞争对手与公司相比的优势,客户群体等投资人真正关心和需要的信息披露,把现有对财务真实性的核查与论证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出具单独的财务核查报告,对合规性的论证可以放在保荐工作报告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

  第五,建议科创板实施严格的退市机制,赔偿机制并追加刑责。借鉴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经验,严格退市和赔偿机制是成功实施注册制的强大保障。

  第六,科创板企业属于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的初创企业上市,需要声誉高质量好的中介机构做保荐人、律师和会计师。建议设立中介机构门槛,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利益,提升科创板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