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IPO承销及网下询报价细则出炉

2019-06-01 09:0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昨日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称《科创板承销规范》)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下称《科创板网下投资者细则》)两项自律规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承销规范》共六章七十条,从总则、路演推介、发行与配售、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自律管理、附则等方面,对证券公司承销科创板IPO业务提出了详细的要求。《网下投资者细则》共二十二条,对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IPO网下询价及申购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科创板IPO采用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依据《承销规范》,主承销商与发行人须依据相关自律规则,通过协商方式制定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公告的条件进行核查。

  网下投资者报价时,须持有一定市值的非限售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合并计算)。同时,网下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其管理的各个配售对象为单位单独计算。

  按照要求,科创板公司的主承销商须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配售制度,加强配售过程管理,配售制度包括决策机制、配售规则和业务流程,以及与配售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等。主承销商可以设置负责配售决策的相关委员会,委员会具体职责包括:制定战略配售、网上与网下投资者配售工作规则,确定配售原则和方式,履行配售结果审议决策职责,执行配售制度和程序,确保配售过程和结果合法合规。

  科创板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合理设置配售对象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事先披露。网下投资者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单位参与申购、缴款和配售。

  《承销规范》还专门规定了不可成为科创板网下配售对象的六类情形,并针对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列明了不得操纵价格、不得诱导抬高报价、不得诱使申购股票、不得串通或协商报价等十项参与报价时的禁止性行为。

  由于科创板公司具备一定特殊性,《承销规范》要求主承销商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设专章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作出规范。

  按照要求,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在撰写过程中需遵守独立、审慎、客观,资料来源具有权威性,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三项原则;须分别提供至少两种估值方法作为参考,合理给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整体市值区间,以及在假设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的每股估值区间;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

  根据《网下投资者细则》,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7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在中证协注册后,可以参与科创板IPO 的网下询价。证券公司定期对其推荐的网下投资者开展适当性自查。

  细则要求,科创板同一配售对象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其他关联账户不得参与。已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在申报价格方面,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且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在申报数量及金额方面,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总量,也不得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单个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上限,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网下投资者细则》对私募基金参与科创板网下投资提出了六项要求,具体包括:一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二是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三是信用记录良好,最近12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四是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五是具备一定资产管理实力,所管理已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六是符合监管部门、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为了严格规范科创板IPO网下投资者的询报价行为,《网下投资者细则》还针对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从参与科创板IPO询价时、参与科创板IPO网下报价后两方面列出了包含18项具体内容的禁止性行为“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