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规定征求意见 投保基金可救助流动性风险

2019-07-06 07:02:4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徐蔚

  7月5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下称《规定》)。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并且通过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无法化解时,可以申请使用投保基金。

  这一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的系统性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公司自救、股东支持、商业银行贷款、行业互助、投保基金救助等多种流动性救助方式,另一方面,也规范了投保基金救助条件、程序、监督管理职责等,为应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提供制度支持。

  《规定》共二十七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强化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机制,提前制定重大流动性风险应对预案。

  二是明确多元化的流动性支持方式,包括公司自救、股东支持、行业互助和投保基金救助。证券公司通过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仍然无法化解重大流动性风险的,可以申请使用投保基金。

  三是强化使用约束,切实防范道德风险。证券公司申请使用投保基金,要求提供与拟使用投保基金金额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投保基金的借款利率应当高于市场利率的1.5倍以上,借款利息纳入基金收入。投保基金公司用于流动性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投保基金上年末余额的80%,对单一证券公司的救助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投保基金上年末余额的30%。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经住所地派出机构核实,到期归还确有困难的,经证券公司申请,投保基金公司同意后可以延期不超过一年。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期间,应当限制公司及股东权利。投保基金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化解流动性风险的实际需要,逐笔审批、逐笔发放投保基金救助资金,并派出资金监控组,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是明确各方职责,加强监管管理,包括加强申请材料核查,强化信息报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强化责任追究。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