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纾困民企2.0版来了

2019-08-19 07:44:5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时娜

  广州将对纾困方亏损给予一定补贴

  地方政府纾困民企2.0版来了!

  16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广州市民营上市公司纾困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提出建立民营上市公司纾困风险补偿机制,对纾困方(包括但不限于专门设立的民营上市公司纾困基金)向民营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进行纾困投资中发生的损失给予一定补贴,补贴额最高可达2000万元。

  这是广州支持民营上市公司稳定发展的“升级版”,今年4月17日,广州发布了《关于支持广州民营上市公司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提出将形成总规模200亿元的民营上市公司并购纾困基金。

  与《若干措施》以及深圳等地此前推出的纾困政策最大的不同是,广州此次为了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民企上市公司纾困,提出了“亏损共担”,即根据实际发生的纾困投资损失额,向纾困方给予补贴。

  根据《办法》,纾困对象按照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票质押比例情况实行动态分档管理。其中,A档纾困对象股票质押比例不低于80%;B档纾困对象股票质押比例为65%(含)至80%;C档纾困对象股票质押比例为50%(含)至65%。

  具体补贴标准为:每家A档纾困对象,按实际损失额的50%计算,且累计补贴不超过2000万元;每家B档纾困对象,按实际损失额的35%计算,且累计补贴不超过1500万元;每家C档纾困对象,按实际损失额的20%计算,且累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纾困投资项目实际损失额计算方式为:本金-已偿本金-已付利息-期间收益-代偿-退出价格。

  不过,无论是申请纾困援助还是申请风险补偿,都是有门槛的。《办法》提出,纾困投资项目合同期限不低于3年。此外,若纾困投资项目合同提前解约或未履行,纾困方在开展纾困投资期间及纾困投资项目合同履行结束1年内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将不再纳入风险补偿机制。

  而且,纾困方应在纾困投资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向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损失补偿补贴申请,在纾困投资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不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

  《办法》同时要求,纳入风险补偿机制的纾困对象为注册在广州市的民营A股上市公司以及民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属于实体经济产业领域,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资产质量良好,公司或实际控制人遇到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具有较强纾困迫切性等。

  据了解,目前多家广州上市公司有纾困需求。有分析人士表示,此次《办法》的出台有望提升纾困各方的积极性,为广州民营上市企业稳定发展注入“强心剂”。

  《办法》明确提出,纾困方可采用股权性、债券性或股债结合等多种投资方式,向纾困对象进行纾困投资。

  当然,《办法》也明确提出要对纾困对象接受纾困投资总额实行额度管理,每家纾困对象的所有纾困投资项目总金额计算标准为实际控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股票质押比例-50%),且A档纾困对象原则上不超过10亿元、B档纾困对象原则上不超过8亿元、C档纾困对象原则上不超过6亿元。股票市值按纾困投资项目申请日前20个交易日平均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