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管新规有放有收 可向自然人发售 非标投资受限

2019-11-23 07:54:4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韩宋辉

  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昨日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这意味着,继基金、银行理财等领域之后,保险资管领域也将迎来新规,监管规则将在一定程度上向其他资管领域看齐。

  整体上看,《办法》对保险资管的监管“有放有收”。“放”的地方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首次将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自然人,纳入保险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范畴;二是明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可以代销;三是将保险资管产品发行从核准制改为注册制。

  当然,并非所有自然人都可以投资保险资管产品。《办法》要求合格自然人投资者符合如下要求: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制定遵循“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私募定位”的原则,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这意味着,面向自然人的发售,也应是非公开发行。

  “收”的地方体现为,《办法》明确,组合保险资管非标投资不超过全部净资产的35%。业内人士分析,近年来,非标领域的风险引起了行业重视。《办法》有助于加强对非标投资风险的控制,引导保险资金更多投向风险较好控制的标准化领域。

  统计显示,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68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4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2万亿元。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是,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的出台将使得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监管标准向其他资管领域看齐,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此外,《办法》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投资标的和交易结构等信息,进一步落实穿透监管。

  据了解,保险资管领域的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