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征求意见 将调整不动产等货物的适用税率

2019-11-28 07:56:5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苑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税收减免、过渡期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全面取消营业税,调整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规定,为巩固营改增成果,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即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规定的税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对上证报记者表示,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对之进行立法能够健全税制,未来能够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增强税制确定性。

  “近年来,增值税减税降费只是应对逆周期的一些短期措施,现在把这些有效的举措用立法的方式写进法里,未来纳税人在减税降费的很多方面可以获得长期红利。”李旭红说,“此外,关于混合销售、兼营的规定也有利于明确多元化企业经营的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原理,《征求意见稿》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征求意见稿》还沿用了《条例》和原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法定免税项目;同时明确除法定免税以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为平稳过渡,《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待过渡期结束,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