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融资租赁业 银保监会向社会征求意见

2020-01-09 07:49: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骄 张琼斯

  随着统一监管格局进入第二个年头,银保监会已逐步行使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备受行业关注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昨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已取得长足的发展,但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等问题仍较为突出。《办法》通过清理“空壳”公司、对5类业务“划红线”、降低杠杆率、提高行业集中度等方式,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来夯实强化监管。

  清理“空壳”公司 明确租赁物范围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规模较为庞大。截至2019年6月末,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共10900家,注册资本金合计30699亿元,资产总额合计40676.54亿元。然而,行业整体开业率不高,这些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有2985家,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

  为解决当前行业存在的“空壳化”问题,银保监会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在《办法》中设置不超过2年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并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

  此外,《办法》中对租赁物范围的界定也引发业内探讨。《办法》指出,租赁物范围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个租赁物,不同公司的账面处理方式不同,有的公司记在固定资产,有的公司可能记在存货。”远大(上海)融资租赁公司总经理胡小雁认为,业内对《办法》中租赁物范围要求的不同意见可能会比较集中。

  业内人士称,目前多地鼓励知识产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一般是通过无形资产加融资租赁的方式予以施行。根据《办法》相关规定,不少项目结构或将面临调整,后续要关注相关政策是否会打“补丁”。

  首次对业务集中度设立监管指标

  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约束,此次《办法》中新增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

  比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胡小雁表示,总体来看,《办法》比行业原来的预期要严格,主要聚焦在“将原有规定的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调整为8倍”和集中度管理的相关要求上。

  《办法》负面清单明确,5类业务坚决不能碰。其中较商务部2013年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增加了“融资租赁公司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这意味着,未来融资租赁公司外部融资的方式只有银行授信、银行保理、商业保理、信托、转租赁、ABS、发债、境外借款、IPO上市等类型。对于资金本就吃紧的融资租赁业来说,该规定有一定影响。

  不过,胡小雁也表示,实际上各地金融办一直在严打通过上述渠道融资的行为,监管意在通过这一方式淘汰一部分边缘公司,提高行业的集中度。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首次对融资租赁公司业务集中度设立监管指标,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保持基本一致。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或对因优质企业数量较少导致业务集中度较高的航空租赁领域带来不小的影响。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监管实践,积极研究论证融资租赁公司的行政许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