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各界热议打造化解债券纠纷法制化渠道

2020-01-15 20:55:01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卢丹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在去年底召开后,多家证券公司及法律界人士第一时间对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下称“纪要”)进行了研读,并热议了“纪要”在债券纠纷审理机制、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亮点。

  为切实解决债券违约司法救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纪要”对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予以明确。

  针对谁能提起诉讼的问题,“纪要”首次从司法层面对债券违约相关纠纷主体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了界定。某大型券商认为,在债券违约纠纷案件方面,鼓励采用共同诉讼的方式进行,认可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助于保障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代表投资者履行统一行使诉权的职能,落实诉讼经济原则,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通力律师事务所杨培明认为,“纪要”明确认可了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新修改的证券法也明确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纪要”配合新修改的证券法,解决了长期困扰审判实践和债券持有人维权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针对案件受理与管辖问题,“纪要”对债券违约合同纠纷类案件的管辖规则以及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类案件的受理与管辖规则进行了明确。“纪要”明确,除非债券募集文件另有约定,债券违约纠纷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侵权案件方面,明确了集中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纪要”还对发行人破产案件审理进行了程序性与实体性的规范。

  前述大型券商认为,“纪要”正式公布后,将成为司法领域第一份专门针对债券及其纠纷审理机制的文件,将畅通债券违约的法治化救济渠道,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也将为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各类债券服务机构合法合规开展业务提供重要指引。有利于优化债券市场发展环境、推进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沪上某券商重点分析了“纪要”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作出的进步。除认可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外,“纪要”还认可了为债券设定的担保物权可登记在受托管理人名下,通过登记的生效或对抗性,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债权。该券商认为,此次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的召开恰逢其时,打造了防范化解债券违约纠纷的法制化渠道,有利于提升债券违约处置的市场化、法制化水平,有利于债券市场的平稳运行,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杨培明表示,在一个成熟、健全的市场中,市场期待的不是不存在违约,而是更加规范的监管体系和更加严密的司法保障。“纪要”是对现有制度经验的充分总结,也是对现有规范体系的重要整合,对于债券市场法治化水平的提升意义重大。

  此外,有券商认为,2019年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推出的特定债券转让机制,让债券市场违约及高风险债券转让得到“破题”,实现了化解违约债券风险的目的。这在完善债券回售转售机制、持续滚动融资机制方面,在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方面,取得了效果。(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