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A股更便利

2020-05-08 07:2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丹丹

  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明确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落实取消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对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汇出入和兑换实行登记管理;二是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允许合格投资者自主选择汇入资金币种和时机;三是大幅简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收益汇出手续,取消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税承诺函替代;四是取消托管人数量限制,允许单家合格投资者委托多家境内托管人,并实施主报告人制度;五是完善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风险及投资风险管理要求;六是人民银行、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去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外汇局已全面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及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规定》则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引入更多境外长期资金,支持中国金融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规定》明确,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按照同日公布的政策问答,对于原仅拥有QFII或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默认原QFII托管人或原RQFII主报告人为主报告人,无需重新办理登记。如有调整的,应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新的主报告人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已经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应在新规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指定一家托管人为主报告人,并在指定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该主报告人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规定》还明确,合格投资者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应控制在不超过其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确保实需交易原则。对此,政策问答指出,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自然月初5个工作日内,根据其上月末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的最新规模,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合格投资者有义务告知主报告人其在不同交易对手方的外汇衍生品头寸或总头寸,主报告人应监督该合格投资者在境内的整体衍生品头寸满足实需交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