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2021-01-15 11:28:52 来源:宁夏日报 作者:张唯

  1月14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了解到,为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在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科学布局高效用地、严格用途管制等方面持续“加码”。

  根据《通知》,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用地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确定,温棚看护房面积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场区道路宽度不得超过8米。辅助设施用地要合理控制规模,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5%,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限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最大面积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大面积控制在10亩内。

  同时,鼓励各地编制种植、养殖等农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充分衔接,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等非耕地、农村闲置设施农业用地、存量低效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鼓励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生产中互相联合,或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此外,在符合规模化养殖行业标准、建筑安全、生物安全防疫等要求前提下,养殖设施根据发展需要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与补划也得到进一步规范。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设施农业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设施,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如破坏耕地耕作层,但因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种植设施,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不得超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须等质等量落实补划。

  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方面,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或扩大用地规模,不得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和非农经营,不得超标准建设绿化带、大面积硬化广场。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也将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不合理闲置浪费土地,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等不符合规定的用地行为实行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确保农地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