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总裁等4名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60万元并终身市场禁入,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暂停审批新业务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光大乌龙指事件”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首次发生的一起因交易软件缺陷引发的极端个别事件,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8月30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发生在2013年8月16日的这起异常交易事件进行了通报。

  而在这一事件中,光大证券以及相关的责任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市场禁入措施。

  新闻发言人介绍,光大证券存在两方面的违法事实,其一是在异常交易事件发生后、信息依法披露前转换并卖出ETF基金、卖空股指期货合约;其二是内控缺失、管理混乱,自营业务套利系统存在的技术设计缺陷导致异常交易发生。

  “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虽然是因证券经营机构交易系统设计缺陷导致的,但是,这一事件暴露了光大证券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等方面存在很大问题。事件发生后,光大证券及其事件相关人员在考虑对冲风险、调剂头寸,降低可能产生的结算风险时,采取了错误的处理方案,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新闻发言人表示。

  根据证监会披露的数据,光大证券在8月16日公开披露错单前,转化卖出ETF、卖空股指期货共获利7414万元,披露后,继续卖空避险、获利1307万元,获利共计8721万元。

  鉴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给公众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造成了较大损失,本着严格执法、严肃追责的原则,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对光大证券和相关责任人员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市场禁入措施: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87214278.08元,并处以5倍罚款,罚没款金额总计523285668.48元;对光大证券总裁徐浩明、总裁助理杨赤忠、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沈诗光、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宣布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对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梅键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0万元;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暂停审批光大证券新业务,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据悉,对光大证券是按照《证券法》顶格处罚,而异常交易事件涉及的资金系光大证券自有资金。

  “中国证监会依法追究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反映了中国证监会严惩违法违规,禁止不当交易,维护市场公正的一贯决心和态度。”新闻发言人说,同时,中国证监会也注意到,光大证券在事件突发的背景下实施的内幕交易行为,主观上具有对冲风险、调剂头寸,降低可能产生的交易结算风险的因素,光大证券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内幕交易案件,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没有先例,涉及跨市场交易,属新型案件,因此,中国证监会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论证咨询后认为,认定追究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是适当的。

  事件发生后,市场质疑光大证券涉嫌操纵市场。对此,新闻发言人表示,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充分咨询论证后,中国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的巨额交易虽然在客观上引起了市场大幅波动,但是,事件的起因是系统技术缺陷,调查没有发现公司及相关人员组织、策划、促使这一事件发生的证据。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执法实践,因突发事故导致相关证券、期货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不构成操纵市场。

  关于投资者赔偿问题,新闻发言人也予以了解答。他说:《证券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与此同时,新闻发言人透露,证监会已组织专门力量,正在抓紧研究完善有关监管制度规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升市场稳定运行能力,防范系统性风险。

  此外,新闻发言人还透露,证监会正在推动《证券法》修订、《期货法》制定等有关工作,光大证券这一事件也为此提供了一个样本,监管部门将充分吸取该案的经验教训,在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做出相应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