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各方参与沪港通活动的主要依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昨日正式发布。

  上月,证监会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此次发布的《规定》共19条,明确了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应当履行的职责,对境内证券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提出原则性要求,明确了沪港通的业务范围、外资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货币等相关事项,对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资料保存等内容提出了相关要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市场各方给予高度关注,向证监会反馈了各类意见和建议。截至6月3日,证监会收到来自市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67条。总体来看,市场各方高度认同沪港通的基本制度框架,认为《规定》出台对于促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逐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等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邓舸介绍说,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根据市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做出以下修改: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有关规定;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暗盘交易的规定;三是对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具体看来,昨日发布《规定》的第十一条,在原有规定“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订单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对通过沪港通买卖的股票提供转让服务”的基础上,同时指出,“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的第十二条关于外资持股比例问题,增加了一则规定,“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对持股比例的最高限额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还有一些意见没有在《若干规定》中直接吸收采纳,这些意见主要属于操作性、技术性层面内容,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在业务细则层面予以规范,或以其他形式予以明确,个别意见属于对沪港通制度设计或相关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邓舸说。

  邓舸强调,沪港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的重要探索,有利于便利两地投资者,拓宽投资渠道与资金来源,加强两地资本市场联系,增强两地资本市场的整体实力,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与投资。希望市场各方积极做好参与沪港通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沪港通试点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