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将出台 今年首现案件和金额“双降”

2017-04-26 07:44:58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李玉敏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有关负责人也表示,2016年虽然新发案件增幅放缓,但是大案仍然时有发生。另外投资者教育也需要加强,一些投资人缺乏投资理性,面对损失易产生极端化诉求。

  “非法集资案件数和涉案金额近年来首次出现‘双降’,前两年案件集中爆发、急剧攀升的势头已经有所遏制。但非法集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案件总量仍处于历史高位。”

  4月25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主任杨玉柱在当天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如是向媒体介绍。

  据处非办统计,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4.48%、0.11%。

  不过,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却还在加强。杨玉柱表示,今年部际联席会议又邀请了中央网信办、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委加入。

  2016年以来,各地监测预警工作明显加强,北京、河北等8省(市)建成了大数据平台,湖北、宁波等地初步形成了依托基层综治网格体系的社会化监测模式。

  杨玉柱也透露,正在研究起草《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赋予地方政府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查处权力,解决地方政府有责无权、依据不足、手段缺乏等突出问题。目前《条例》送审稿已征求地方和部门意见,法制办会同银监会正在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P2P领域非法集资案回落

  据处非办介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仍是非法集资重灾区,大量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等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机构违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此类案件占非法集资新增案件总数的30%以上。

  不过,P2P网络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增速回落。这主要是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整体风险水平逐步下降。但是,杨玉柱提示,经过前期野蛮增长,存量风险积累较大,非法自融、设立资金池、非法挪用资金等违规经营问题突出,P2P网络借贷领域风险化解尚需时日。

  P2P网贷机构非法集资主要是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是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呈现“下乡进村”趋势。比如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

  据杨玉柱介绍,今年5月至7月将组织各省(区、市)政府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7月至9月组织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

  第三方支付存“跑路”风险

  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庞任平也表示,2016年人民银行积极利用反洗钱系统开展非法集资监测工作,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追赃挽损。

  就账户监测结果来看,人民银行表示,非法集资活动的主体账户往往分工明确、特点鲜明。收款账户主要负责吸收集资资金,呈现“分散转入、集中转出”的特点;过渡账户主要负责集资资金的中转过渡,呈现“快进快出、频繁收付”的特点;返利账户主要负责定期向投资人返还利息和收益,呈现“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特点。

  据庞任平介绍,非法集资犯罪也具有比较鲜明的特征:非法集资案件集中在河北、浙江、江苏、河南、山东等地区,而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小额贷款公司等成为新的高发领域。

  此外,庞任平还特别提示,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跑路”风险。目前,除少数排位比较靠前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实现盈利,其他大部分支付公司处于亏损运营状态。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往往存在巨大的资金沉淀,容易被挪用,一旦发现风向不对,就可能被携款潜逃。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有关负责人也表示,2016年虽然新发案件增幅放缓,但是大案仍然时有发生。另外投资者教育也需要加强,一些投资人缺乏投资理性,面对损失易产生极端化诉求。

  一旦案发,由原来希望司法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帮助返还本金,到现在强烈要求全部返本付息,将司法机关及政府视为“讨债公司”。由原来希望惩治犯罪与追赃减损的双重诉求,向如今的“唯挽回经济利益论”转变,甚至先后出现以上访等极端方式要求司法机关“放人”与“抓人”的闹剧。

  还有的投资者无视“高收益伴随高风险”的投资规律,过度期待投资高收益,而不愿承担投资高风险,将投资失败完全归咎于政府的监管不力,要求政府为投资人的冒险投资承担“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