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2018-08-07 20:43:40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张琼斯

  上证报讯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最高人民法院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下称《规定》),自8月10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是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二是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是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四是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五是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此外,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张琼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