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苗燕 颜剑)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银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办法》制定过程中,银监会多次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业协会的意见,并于2013年1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根据各方反馈,银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如细化完善了单据原件审核及开立保理专户的相关要求等。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办法》旨在明确保理业务相关定义和分类,督促银行根据自身特点,健全完善保理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与业务规模和复杂度相适应的业务组织架构,细化业务流程及风险点控制,提高对骗保、虚假贸易背景的甄别能力,加强融后资金监测力度,强化内部控制,做好风险隔离。同时,督促银行加强IT系统支持,提升业务效率,降低操作风险。

  考虑到保理业务有较强的行业实践特点,《办法》还特别强调了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的专业职能,要求其充分发挥自律、协调、规范职能,建立并持续完善银行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机制。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七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对保理业务、保理融资、应收账款及转让予以定义并进行了分类,对合格应收账款标准进行了界定。从融资产品、客户和合作机构准入、业务审查、专户管理、融资比例和期限等多方面对保理融资业务流程和重点环节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保理业务在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及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规定了相关监管措施和罚则。

  《办法》首先对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进行了定义,由于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因此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范围相对较广。即,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

  同时《办法》还严格规定了保理融资中合格应收账款的标准,对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有价证券付款请求权等几种不合格应收账款进行了定义,明确不得基于以上应收账款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考虑到近年保理业务,特别是单保理融资业务发展迅速,《办法》第三章特别对保理融资业务的业务流程进行了规范,对融资产品、客户准入、合作机构准入、业务审查、专户管理、融资比例和期限、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着重对单保理融资提出审慎管理要求,即在审核基础交易基础上,比照流动资金贷款对卖方或买方进行授信全流程管理。同时要求银行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合理评估借款人或借款人交易对手风险,做实风险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