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谁的数据谁做主

2016-07-10 14: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高翔)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兼院长、央行原副行长吴晓灵今日在“第一届中国金融科技大会2016”上发表演讲时表示,大数据的应用与价值的挖掘,不能以牺牲个人数据财产权为代价。应通过严格的执法和行业的自律,确保大数据在产权清晰、权利保障有效的框架下发挥更大的价值。

  数据,对金融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金融的核心就是处理投资人与筹资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当今世界,数据资源已经成为一种财产,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可穿戴设备等技术的运用,使得企业和个人更多的行为可记录、被记录、可分析和被分析。

  数据资源与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一样,已成为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吴晓灵表示:“既然是一种财产,我认为应该明确数据的所有权。数据能带来价值,是一种资产,明晰产权是建立数据流通规则和秩序的前提条件。”

  吴晓灵认为,数据所有权的原则是,谁的数据归谁所有,没有任何主体指向的数据是公共资源。公共数据是指政府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信息,比如行政许可、法院诉讼等,这些信息因政府和法院的强制力而产生,对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履约能力有一定的影响,涉及公共和他人利益,因此应加大公开力度。

  对于无主体指向的数据,也就是脱敏后的、没有指向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数据,具有公共资源属性。这类数据,除非涉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问题(如基因数据等),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这类数据的持有机构,应当负责加工处理并向社会提供这类数据,并可因此收取费用。比如社会资金流向的地图、商品和物流图和金融生态状态图。

  数据为谁所有?关于一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特征、财产、行为等方面的数据,归这个主体所有。就一个自然人而言,关于这个自然人的特征、财产、负债、行为、健康状况、爱好等等数据,均归该主体所有。机构为客户服务所产生的数据,归机构与客户共同所有。

  拥有数据所有权的内涵是什么?2016年4月,欧盟公布了《欧盟数据保护一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代了1995年生效的《数据保护指令》。《条例》中规定,数据主体的权利包括:透明、告知权和可获得权、修正权与被遗忘权、异议权与拒绝自动画像权、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条例》,数据画像是指任何通过自动化方式处理个人数据的活动,该活动服务于评估个人的特定方面,或者专门分析及预测个人的特定方面,包括工作表现、经济状况、位置、健康状况、个人偏好、可信赖度或者行为表现等。

上证报记者 史丽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