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遴选5-10户企业开展首批国企员工持股试点

2017-01-18 15: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赵一蕙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赵一蕙)上海国资的员工持股计划首批试点的实施细则落地。

  1月18日下午,上海市国资委网站正式发布了《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简称《员工持股实施方案》)及其印发通知。这意味着,在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员工持股方案纲领文件,北京、湖北等地相继出台实施细则之后,上海国资的员工持股亦有了操作性非常强的规范文件。

  此前,包括上港集团、上汽集团等在内的上海国资上市公司已试水员工持股,但员工持股计划在上海国资公司内并未全面铺开。2016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简称“133号文”),让员工持股有了“顶层设计”,各地亦纷纷开始着手制定各自的员工持股实施细则。而在中央的《意见》发布之后,上海国资企业的员工持股“按兵不动”,等待进一步的地方实施细则出台。

  此次的《实施方案》严格按照了133号文的指示,对相关内容予以重申和细化。在原则问题上,《方案》严格参照133号文制定。如,将遴选5-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同时,试点企业条件方面,如主业应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营收和利润90%以上应来源于其所在出资监管机构一级企业的外部市场等,都在133号文规定之内。

  有分析人士指出,在133号文推出半年后,上海地区出台上述方案,未做突破,整体而言相对谨慎,是一份对133号文严格落实的具体实施方案。而且,实施方案明确指出,未纳入试点的国有控股企业,不得自行组织实施员工持股,133号文对此并未做出如上表述。

  同时,《实施方案》规定,市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据了解,市属一级企业对应为市国资委监管或委托监管企业,这意味着此次试点主要利好二三级单位。

  【试点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主业应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

  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原则上不低于10%,且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是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健全,董事会运作规范高效。

  四是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应来源于其所在出资监管机构一级企业的外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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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