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公安机关无权处理宰客商家

2015-10-08 17:0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阿SIR

  阿SIR

  青岛天价虾曝光后,某些律师甚至某些法学教授等人搬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条,说宰客属“敲诈勒索”,我只想对律师说一句,你是否读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司法解释,你们是来自取其辱还是来哗众取宠的呢?让我来给你上一节普法课。
  司法解释中对敲诈勒索的认定: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侵害人交出少量财物的行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是指以对被侵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杀害、伤害相威胁,或者以公开被侵害人的隐私和不正当行为、毁坏被侵害人的名誉相要挟,或者利用被侵害人的困境相要挟等。迫使被侵害人交出财物,是指由于行为人实施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造成被侵害人精神恐惧,不得已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本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而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使用威胁语言以催促偿还债务的,不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请这位律师跟着我将下面的话读十遍,并将这话背诵下来,“如果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而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使用威胁语言以催促偿还债务的,不构成敲诈勒索行为。”不要让人再觉得你很业余了,我就不收你学费了。

  宰客行为中存在着两种关系,一种是顾客消费后应该按照所属商品的价格付款,这是明显的债权债务关系,一种是商家定价是否合理,这是管辖权归属物价和工商部门,让警察处理是明显的越权行为。

  如果出现被宰客的侵权行为该怎么办呢?

  《中国人民共和国物价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而且公安部在1995年下达了《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和1989年《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分下发了两个文件,请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不要再摸黑公安,不要再让民警处于舆论以偏概全的水深火热之中了,这是对国家和法律的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