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武隆景区诉《变形金刚4》案一审宣判:片方赔偿200.9万

2016-10-27 14:30:42 来源:央广网 作者:

  因为在电影《变形金刚4》中的场景没有按合同约定标注地名,重庆武隆景区起诉片方美国派拉蒙影业和中国1905公司,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一审宣判:被告未全面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但事后做了补救,部分实现了合同目的,不认定为根本违约,不支持原告解除合同和返还合同款的诉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预期利益损失180万元和维权费用20.9万元。不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

  1905影业的相关负责人稍早前对中国之声表示,会根据今天的宣判结果,和律师商定是否提出上诉。

  事件回顾:

  事发在2013年底,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跟《变形金刚4》的美国片方派拉蒙影业,以及协助完成中国戏份的1905影业签订合约,在电影画面中以地标牌的方式呈现“中国武隆”字样等内容。合同款600万元人民币,武隆喀斯特公司预先支付了80%,480万元。不过在第二年影片首映的时候,他们发现,画面中并没有约定的“中国武隆”四个字。武隆喀斯特公司的代理律师涂五洋介绍,他们随即向1905影业提出交涉:“1905公司就把我们的函传给了美国的派拉蒙公司,派拉蒙公司给我们回了一个函,说他们确实认识到了画面上没有合同所约定的‘中国武隆’四个字,也讲了原因,是因为他们工作人员的失误没有放进去。”

  在《变形金刚4》的全球公映版本中,“中国武隆”四个字最终没有加上。派拉蒙影业在一审开庭的过程中辩称,他们在影片的DVD等其他版本中做了这一处修改,片尾字幕也显示了武隆是为合作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一大部分,不存在违约。但是武隆喀斯特公司的代理律师涂五洋表示,不认同这种说法:“因为当时签合同的目的就是要求在全球公映的电影上能够显示出‘中国武隆’这四个字,这样的话才能达到宣传的效果。他们在后期的数字DVD上进行了补正,这个补正我们也表示欢迎,但是补正的效果跟全球公映的效果是不一样的。”

  武隆喀斯特公司因此向派拉蒙影业,以及1905影业所属的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索赔两千多万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480万元合同款、配合拍摄关闭景区产生的门票损失,以及“中国武隆”四个字植入没有实现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等等,其中预期利益损失是1200万元。涂五洋介绍:“预期利益损失就是说我们认为这个合同如果双方能够正确履行下去,在电影里面确实能够把‘中国武隆’这四个字打上去,能够更好地进行宣传,会给武隆景区带来更多的门票收入。“

  在一审开庭之前,武隆喀斯特公司经过测算和公证,调低了因为被和拍摄关闭景区导致门票损失的索赔金额,诉讼总标的减少到1800多万元。涂五洋介绍:“他们有两次拍摄,总共九天,前面七天后面两天,第二次是补拍。两次拍摄我们都把整个园区都关闭了,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为了更加客观地反映我们的实际损失的情况,我们当时做了这样的一个计算方式:闭园那几天的前面七天和后面七天,我们做了一个平均数,算出每一天的门票收入,来折算出闭园那几天的经济损失。”

  而被告一方当庭提出反诉,要求武隆喀斯特公司支付合同尾款和滞纳金等总计1200多万元。昨天,1905影业的一位负责人告诉中国之声,片方原本计划在画面中的一块大石头上呈现“中国武隆”四个字,在景区实拍的时候,也拍摄了一块写着“青龙桥”的石头,但是因为武隆喀斯特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尾款,将“青龙桥”改成“中国武隆”的后期制作工作被押后,最终因为美方制作人员不熟悉汉字,误以为已经完成。

  “实话实说,双方都有瑕疵,我们不能说我们没有问题,但对方(武隆)肯定也有问题,才导致这样一个结果。”这位不愿具名的负责人表示,他们也是在首映之后,武隆喀斯特公司提出交涉,才发现这个问题。

  在一审开庭之前,被告方曾经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