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规定,创业板公司可通过其他渠道披露,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

  证监会昨日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创业板的信息披露方式,提升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继续完善年报准则,加强监管协作,提高年报披露的质量。同时,还将适时推出创业板第二批特殊行业披露指引。

  证监会介绍,创业板在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文件主要类型、临时报告披露时点等方面与主板、中小板遵循基本相同的监管要求。信息披露内容有两个特点:一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突出创业板特色,着重披露投资者最关心的核心竞争能力、风险因素、研发情况等非财务信息,同时提供必要的量化分析,部分特殊行业还需遵从特殊行业披露指引的要求。二是提高投资者决策有用性,信息披露不仅要反映过去的经营成果和资产状况,还要关注未来的变化,包含经营环境、公司战略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使披露内容具有充分的相关性、关联性、重要性以及变化性。

  至于创业板的临时公告披露,证监会称“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

  证监会同时介绍,从2012年年报披露情况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整体执行情况比较好,年报监管的督导和风险揭示作用逐步显现,非财务信息披露进一步强化,重复信息显著减少,信息有效性得到加强。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加快,部分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在指定媒体依法披露前已在媒体或市场上传播。对于这一情况,证监会称,深交所将指导公司及时停牌、核实相关情况并及时公告,相关证监会派出机构将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创业板公司的法定披露信息应在指定媒体披露,也可通过其他渠道披露,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内容不得多于指定网站,否则将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至于如何监管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证监会介绍,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进行审核,证监会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还会结合对公司的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及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

  创业板实施增、减持1%的事后披露制度。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发布公告。

  深交所自2011年10月开始试行信息披露“直通车”,今年2月扩大了实施范围。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共有249家创业板公司列入“直通车”范围,约占全部创业板公司总数的70%,可直通披露的公告为187类,约占全部公告的70%。

  随着创业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创业板公司的行业特征日益明显,相当一部分创业板公司属于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企业,与传统制造企业差别较大,传统的普遍适用的信息披露规则难以完全满足投资者对创业板所属新兴行业运营特点与风险状况等信息需求,因此,有必要制定特殊行业披露指引。

  据了解,目前,创业板有广播电影电视和药品、生物制品两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从执行情况看,行业指引在公司的年报编制中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使投资者对行业内公司的业务运作模式、发展中的特殊风险、有关会计处理等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提高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互动易”是深交所推出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要目的是满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交流互动需求。在平台上,投资者可以直接向上市公司提问,上市公司进行回复。

  “‘互动易’目前不是法定披露媒体,上市公司可以就已披露信息对投资者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但不可以涉及未披露信息。”证监会强调。

  “互动易”自推出以来,在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质询权、提高公司信息透明度、增强监管有效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创业板公司使用“互动易”情况良好,投资者提问积极,回答质量逐步提高,但是也存在信息不严谨、回答流于形式等问题。对于这一情况,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通过加强公司培训、拓展投资者覆盖面、完善“互动易”系统功能等措施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