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24日起实行并联审批

2014-10-25 08:03:5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三项审批事项实施并联审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可同时向相关部委和证监会报送申请,各部门独立核准

■涉及并联审批的并购重组项目,在取得各相关部委核准前不得实施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孙忠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开始实行并联审批,审核效率将进一步提高。24日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三项审批事项不再作为证监会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改为并联审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介绍,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为核心内容,工信部牵头,会同发改委、商务部及证监会等部门,已制定了“上市公司并联审批方案”(下称“方案”),于24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原审批流程,需由证监会核准的并购项目,涉及其他部委审批事项的,申请人须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证监会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根据方案,发改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三项审批事项,将改为并联审批。其中,关于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两项行政许可的并联审批,立即实施;关于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核准的并联审批,证监会正配合相关部门修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将在该办法颁布后实施。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相关部委的其他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执行,暂不作调整。

统计显示,截至9月底,2014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金额达到1万亿元,已超过2013年全年交易金额。目前,约90%的交易单数和75%的交易金额,依规无须证监会审批。并联审批后,证监会不需等待相关部委批复,这将进一步缩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全过程时间,提升并购重组效率。

张晓军介绍,实施并联审批后,证监会不再将上市公司取得相关部委的核准,作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上市公司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同时向相关部委和中国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各部门独立作出核准决定。但涉及并联审批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在取得各相关部委核准前不得实施。

方案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组报告书草案时,在显著位置披露本次重组需取得相关部委批准的情况,并详细说明已向有关部门报批的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重大风险提示。

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取得有关部门核准的情况应及时公告;上市公司取得证监会核准时尚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公告尚需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上市公司取得全部相关部门的核准后,方可实施重组方案。

在新旧审核流程的衔接方面,根据方案,即日起,证监会未受理的项目在受理时不再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相关部委已审批或已受理的证明文件;已受理的项目,上市公司尚未获得有关部委批复的,不再要求提供相关部委审批文件,上市公司按并联审批方案完善信息披露后,证监会按照审核流程安排重组委会议及审结。

张晓军表示,下一步证监会还将继续支持财务顾问、并购基金的发展,在并购重组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