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有效工具

2016-08-25 17:0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李苑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李苑)8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提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蒋震表示,孵化器在孵化企业的时候面临很多问题,其中成功率有一定比例,有内在经营风险,比如失败。政府希望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孵化器发展,是构建良好创新氛围的表现。这样既减少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的税收负担,也是试错理念的贯彻。

  通知还提出,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一定条件,比如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

  “这是鼓励‘双创’的制度安排,用市场手段来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很有效的工具,后续应该还会有一系列的政策推出。”蒋震说。

  同日,财政部还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提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