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优化供求渠道促绿色债券快速爆发


  □张 锐

  绿色债券可能成为未来我国绿色金融供给的最大产品。增强绿色债券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培育庞大而稳定的投资群体,需要一定的财政、金融激励手段以降低绿色债券融资成本或提高项目收益,支持地方和市场机构强化专业化担保和增信机制,通过“再贷款”允许与支持商业银行购买绿色债券,鼓励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及地方绿色发展基金参与绿色债券投资。在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的同时,可考虑开发绿色债券指数及相关产品。

  依照央行、财政部等七部委稍早时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意见》),在由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发展基金以及绿色权益交易市场等构建起来的绿色金融体系中,绿色债券可能成为未来我国绿色金融供给的最大产品,其对环境的改善自然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过,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绿色债券在我国才刚起步,因此,需要从投资人的培养、发行人的行为规范及强制性市场信息披露等方面扩展与疏通相应的供求渠道。

  为履行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的目标和在2030年或之前碳排放达峰的国际承诺,未来我国预计每年需3万至4万亿绿色投资,但财政资金只能覆盖绿色投资的15%左右,绝大部分绿色投资需要来自社会。为此,绿色债券除了充当绿色投资的资金主要供给者外,还能为绿色企业和项目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丰富投资者的资产类别选择。尤其针对银行方面,绿色债券的功能更不能忽视。一方面,绿色债券可有效解决银行与绿色企业的期限错配。因为绿色项目投资周期一般都是5至10年,但银行信贷往往是1至2年,在绿色项目短期很难见效的情况下,企业一旦违约就必然加大银行不良资产率,而有了绿色债券,就能实现与绿色项目的期限对接,这就能一定程度上缓释银行风险集中的压力,同时也使项目获得了长期而稳定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按照《意见》,银行在提供绿色信贷的基础上可实施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此举最终成效不仅直接关乎绿色信贷的后续资金供给连贯性,也影响绿色信贷资产的不良率甚至整个银行的资产质量。

  从去年年底央行宣布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绿色金融债券,到今年3月上交所发布《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短短数月间,由绿色金融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ABS)、可续期公司债以及熊猫公司债等各种绿色债券在我国纷纷登场。数据显示,仅今年前七个月,我国发行的绿色债券就达1140亿,占全球同期绿色债券发行量的45%。预计今年底规模将达3000亿,占全球绿色金融债总发行量的一半。中国已成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动态地看,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倘能到位,我国绿色债券极有可能进入快速爆发期。

  绿色债券被人们美喻为“情怀债”,即自身具有的声誉效应可强化和激发投资人的购买热情,但也须明白,投资人并非慈善者,其对声誉效应的关注建立在商业投资回报基础之上;而环保项目作为投资标的本身就有投资风险,但通常因使用者搭便车而致项目收益率很低,开发成本高致使项目比较收益下降。由于收益率不高,绿色债券还未被更多投资者接受,增强绿色债券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培育更加庞大而稳定的投资群体,仍需进一步营造宽松的政策机制与氛围。一方面,需要一定的财政、金融激励手段来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或提高项目收益,以帮助投资者达到合理回报率。同时,可支持地方和市场机构通过专业化担保和增信机制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另一方面,可通过“再贷款”允许与支持商业银行购买绿色债券,鼓励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及地方绿色发展基金参与绿色债券的投资。

  就像投资人基于绿色债券的声誉效应而可能强化投资行为一样,发行方也可依靠声誉效应扩大债券发行,这种声誉效应外加国家对绿色债券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确能为绿色企业通过绿色债券融资创造极大便利,但同时也可能导致部分融资方为获取绿色资金而“洗绿”,那些原本不符合绿色融资条件的发行人通过绿色金融获得了绿色资金。“洗绿”会触发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严重伤害绿色金融市场。为此,需要统一绿色债券的界定标准,明确债券发行人的环境法律责任,加大对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降低信息不对称,并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绿色债券的绿色程度进行评估,将发行人的违规欺诈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绿色债券的融资定向用于特定的绿色项目,为防止假“绿色”之名行非绿色之实,使本就稀缺的资金被劣性化配置,有必要发布有关绿色金融融资使用的专门性规则,在绿色项目目录、绿色效益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强化绿色债券的融资使用要求,形成募集资金用途的清晰绿色指引,资金绿色效益则从结果上规范发行人对环境效益的产出承诺及实现程度,环境信息披露标准从增强信息披露的角度降低发行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强社会对融资方向的监督。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方向、使用效应的跟踪与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尽可能多地采纳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对发行人融资状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

  为最大限度防止因绿色债券的违约风险,也为提高投资人对发行方以及相关市场标的的信息充分程度,增强绿色债券的认可度与覆盖率,在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的同时,还应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及相关产品,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强化对绿色债券的信用评估,在信用评级报告中单独披露发行人的绿色信用记录、募投项目绿色程度、环境因素对发行人或绿色债券信用风险的影响,以使绿色债券市场和投资者对绿色债券有更为准确的风险定价。特别强调的是,还需要探索绿色债券的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规范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评估的质量要求,以提高投资对绿色评估报告的信任程度。

  按照《意见》,我国还将支持国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境内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投资。前不久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已首次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绿色金融债券。显然,随着绿色债券市场的开放化程度不断提高,亟须加快相应的国际合作步伐,包括引进国际著名的第三方评估与认证机构,加强绿色债券的国际标准对接、强化绿色金融信息和统计数据的共享等,以此推动我国参与的对外绿色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延长国外资本在我国的融资半径并拓展投资空间。

  (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理事、经济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