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依法治市基石,构建科学的金融期货业务规则体系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建设的第一个十年(上)

  交易所业务规则作为交易所自律监管的重要依据,其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对内关乎交易所业务、产品的发展和创新,对外则关系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能否更准确、容易地了解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而更好地遵守市场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自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业务规则制定工作。经过十年的发展,目前基本形成了一套符合中国金融期货市场实际、与国际先进交易所业务规则体系理念基本一致,拓展性强、兼容度高的业务规则体系。

  一、发展过程

  中金所业务规则自2007年首次颁布后,历经了一次体系重构、41次条文修订、5次合约表修订,初步形成了一个体系较为合理、满足目前中金所业务和产品发展的多层次业务规则体系。

  (一)筹备期(2006年-2009年)

  为确保我国第一个股指期货品种的平稳推出,中金所在筹备阶段及成立初期,就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深入研究、借鉴国际惯例和我国商品期货发展经验,广泛征求业内和社会各界意见,逐步形成了自己的业务规则体系和制度。

  1.构建两层次的业务规则体系框架。2006年5月中金所筹备组就设计了“一拖五”的规则体系,即在总的交易规则下,分设五个细则。2007年6月正式发布的业务规则大体遵循了这个体系框架,即业务规则分为基本业务规则和业务实施细则两个层面。基本业务规则1个,即《交易规则》,规定中金所股指期货交易的基本制度;业务实施细则分别从不同角度规定了股指期货交易、结算、交割、会员管理、风险控制和信息管理的具体制度。

  2.初步建立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相关制度。一是坚持“高标准”、“稳起步”的原则,将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定为10%,实行严格的限仓制度和强制减仓制度;二是借鉴商品期货市场及发达期货市场成熟经验,建立了金融期货的强行平仓、持仓限额、大户报告等制度,设计了会员分级结算、结算会员联保等多项制度创新;三是坚持“服务现货市场,为现货市场提供避险工具”的理念,在涨跌停板制度设计上与现货市场保持一致,最后交易日不设涨跌停板,便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收敛;四是致力于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投资者交易编码、成交回报发送和信息发布等相关制度设计中,充分体现了对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五是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三公”原则,规定了集中交易的模式,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交易,交易所法定披露信息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二)金融危机后反思上市期(2010年-2012年)

  中国证监会指导中金所认真反思危机教训,并于2010年对股指期货上市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思想,即“以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为首要目标,严格控制风险,引导投资者有序参与,不追求交易量和活跃程度,逐步发挥市场功能”。中金所按照这一指导思想,对原有业务规则进行了完善和修改。

  1. 各项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更趋严格。一是持仓限额从600手大幅下降到100手,并强化了大户报告监管要求;二是调整强制减仓触发条件,同时完善决策程序,做到谨慎使用;三是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从10%提高到12%,并且适当提高远月合约的保证金;四是借鉴国际监管发展经验,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备等监管制度;五是将披露对象从所有会员修改为结算会员,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股指期货具有专业性强、杆杠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中金所借鉴境内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践,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制定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投资者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通过知识测试,有期货交易经历,无不良诚信记录,从源头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

  (三)多产品期的产品和业务二维业务规则体系(2013年-2015年上半年)

  2013年,随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产品研发工作的推进,针对单一产品设计的业务规则体系的弊端开始逐渐显现:(1)将业务规则写成了产品规则,拓展性差。业务共性问题与产品特性问题糅合在一个规则中,一旦出现新产品上市,现行规则体系的兼容性和拓展性不足。(2)业务规则分工不尽合理,业务规则效力层次不突出。《交易规则》作为交易所规则核心及授权依据的功能并未很好地实现。(3)业务规则未能构成一个统一协调的有机体。

  鉴于上述问题,中金所在充分借鉴境外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体系的基础上,以5年期国债期货上市为契机,对其业务规则体系和内容进行了全面地梳理。

  1. 优化、调整业务规则体系,形成了多维度、多层次业务规则体系。一是纵向上通过修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进一步明确交易规则作为中金所“根本法”的地位。包括删除《交易规则》与实施细则中完全重复的条文,以便在交易规则与实施细则中形成合理的分层;《交易规则》中增加有关套利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为套利制度提供规则依据。二是横向上通过移除实施细则中针对单一产品的条文并制定相应的合约交易细则,形成业务和产品两个维度。具体将原有《交易细则》、《结算细则》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特别针对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条文移出,单独合成《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经此两项工作,中金所业务规则体系根据“业务通则+合约分则”的总体思路完成了优化和调整。

  2. 继续制定、修订相关业务规则,满足产品和业务创新需要。一是根据5年期国债期货、10年国债期货、上证50股指期货和中证500股指期货等新产品开发方案,及时发布相应合约交易细则、交割细则;二是结合交易指令多元化、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跨品种单向大边保证金、放宽外资银行存管业务范围等多项新业务,修改《交易细则》、《结算细则》、《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等。

  (四)“依法、从严、全面监管”时期,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2015年下半年至今)

  2014年,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此背景下,中金所提出了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新要求。

  1. 全面梳理交易所的各类业务规则类文件,进一步提高业务规则的公开度、透明度。中金所业务规则对外发布主要有两个途径:中金所官网和会员服务系统。为进一步提高业务规则的公开度、透明度,方便所有投资者及时了解中金所业务规则,中金所一是明确要求未来对市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所有业务规则、业务通知均通过官网对全市场公开,会员服务系统仅作为辅助发布途径,同步发布;二是对此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布的通知进行全面梳理,择机放置到中金所官网,便于投资者查询。此外,中金所还在每年年底或者业务规则大规模修改后,及时组织翻译业务规则,并通过中金所官网及时发布更新后的业务规则英文版。

  2. 优化业务规则制定流程,提高业务规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总结前期业务规则制定、修订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中金所对业务规则制定流程进行了全面的优化:(1)实行业务规则合法合规审核的双人双岗制,提高合法合规性审核的独立性;(2)高度重视意见征求工作,要求起草部门根据社会意见提出具体的采纳意见,形成专题报告,一并提交相关机构审议;(3)在业务规则发布前增设发布风险评估环节,要求在业务规则发布前对发布风险进行评估,避免发布规则引发市场异动。(C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