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6-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1号科研生产区南楼)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新股公开发行和老股公开发售方案

  本次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5,500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累计未分配利润由发行上市后的公司新老股东共享。

  为了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一)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5%;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以及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充分与外部监事沟通并考虑其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应作为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及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

  公司股东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中国认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中国认证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中国认证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所持中国认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在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存在对所持中国认证股票实施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为限:(1)本公司在所持中国认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年内,可减持本公司所持中国认证全部股份;(2)减持价格(如果因中国认证派发现金、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应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本公司减持时,须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中国认证,并由中国认证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减持将通过上交所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本公司的减持行为不得违反本公司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说明或承诺。若本公司的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说明或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中国认证所有。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后,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发行人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若中国认证上市后三年内,因中国认证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当年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30%;单一年度累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当年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10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30%,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10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五、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以市场价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控股股东承诺:若中国认证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以市场价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中国认证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中国认证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中国认证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中国认证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评估机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已对中国认证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该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中国认证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院若未能履行在中国认证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院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院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院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中国认证股票,从而为本院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在中国认证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若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中国认证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个人作出的承诺,则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起30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30日内,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将各自在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金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八、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本院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所持中国认证股票锁定期满后如拟减持股票,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中国认证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本院在中国认证首次公开发行时持有其股份总数的10%。本院同时承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中国认证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股东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所持中国认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在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存在对所持中国认证股票实施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为限:(1)本公司在所持中国认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年内,可减持本公司所持中国认证全部股份;(2)减持价格(如果因中国认证派发现金、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应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本公司减持时,须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中国认证,并由中国认证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减持将通过上交所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本公司的减持行为不得违反本公司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说明或承诺。若本公司的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说明或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中国认证所有。

  同时,公司其他股东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若本院在所持中国认证股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其股票,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中国认证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本院在中国认证首次公开发行时持有其股份总数的10%。本院同时承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中国认证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九、发行人即期回报摊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1、影响分析的假设条件

  (1)2013年、2014年及2015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784.18万元、8,514.21万元和10,487.92万元,三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2.67%;2013年、2014年及2015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7,234.55万元、7,688.56万元和9,613.01万元,三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1.26%。假设2016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2015年持平。(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对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盈利情况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额为准。)

  (2)在预测公司2016年末总股本时,以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16,500.00万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3)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2、对公司每股收益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如下(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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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增加,而公司募投项目华北(北京)基地建设项目、华东(上海)基地建设项目、华南(广州)基地建设项目、西北(西安)基地建设项目的建成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且研发中心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并不直接产生效益,而是通过推动公司技术实力进步而间接提升公司竞争力。因此,根据上述测算,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导致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出现下降。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当年(2016年度)公司的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二)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突出和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将提升原有公司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华北(北京)、华东(上海)、华南(广州)、西北(西安)四大基地,以及研发中心和企业管理信息化平台项目,有利于构建全国范围的兼具业务广度及专业深度的检验认证服务网络,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占有率。项目建成后将为公司实现“横向无边、纵向到底”的发展战略打下坚实的基础。本次发行将进一步突出和提高公司的核心业务竞争能力,为本公司在国内和国际市场进一步确立更加稳定的竞争地位奠定基础。

  2、提高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在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期,由于项目尚未达产,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将有所下降,但随着项目陆续投产和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盈利水平将大幅提升,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3、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提高,账面价值将显著上升。随着资产规模的提高,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得到进一步改善,有利于公司间接融资能力和抵御财务风险能力的提升。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发展战略的具体实施步骤,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将巩固公司全国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检测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优势,实现在中心城市的技术和产品升级,从而进一步提高盈利水平,持续增强公司整体竞争能力。

  (四)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并为客户提供产品质量、环保、安全、节能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检测业务方面,公司及其子公司服务能力几乎涵盖所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和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领域,公司是“安全玻璃产品”、“瓷质砖”、“溶剂型木器涂料”和“混凝土外加剂”等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指定机构,以及水泥、耐火材料、建筑防水卷材等生产许可证检测机构。认证业务方面,公司提供一般工业产品的产品认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服务、服务认证服务、低碳产品认证以及温室气体排放(ISO14064)审定与核查服务。

  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厦门、苏州、杭州、咸阳、秦皇岛、天津、合肥等地设24个分子公司,通过7个国家级检测中心、15个行业级检测中心和多个省级检测机构开展业务。

  公司拥有强大的研发和技术实力,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及各子公司获得的专利共192项,其中发明专利42项,实用新型专利147项,外观设计专利3项。

  公司拥有一支优秀、高效的研发团队。制定了《科技绩效奖励办法》,对于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取得的各类研发成果进行奖励,包括标准研发、专利研发、项目申报、论文撰写、学术会议等研发活动的奖励机制。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 2,818.64万元、3,472.31万元、4,296.13万元和2,642.24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81%、6.57%、7.20%和9.33%。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近6年主持制订并已发布的国际标准4项,主持制订并已发布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241项;主持在研国际标准5项,主持在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226项。承担标准样品研复制项目71项,现有标准样品55项。

  (五)公司采取的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并为客户提供产品质量、环保、安全、节能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

  检测业务方面,公司及其子公司服务能力几乎涵盖所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和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领域,公司是“安全玻璃产品”、“瓷质砖”、“溶剂型木器涂料”和“混凝土外加剂”等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指定机构,以及水泥、耐火材料、建筑防水卷材等生产许可证检测机构。2016年1-6月,公司及子公司共出具了26.21万份检测报告。

  认证业务方面,公司提供一般工业产品的产品认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服务、服务认证服务、低碳产品认证以及温室气体排放(ISO14064)审定与核查服务。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共出具有效认证证书为18,017份。产品认证方面,公司是承担“安全玻璃”、“瓷质砖”和“混凝土防冻剂”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指定认证机构,同时为客户提供产品质量、环保、节能等自愿性认证。体系认证方面,公司的认证领域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等。服务认证方面,公司从事汽车玻璃零配安装服务认证,且目前是国内重要的一家具有该认证业务资质的认证机构。低碳产品认证方面,公司可从事铝合金建筑型材、通用硅酸盐水泥、平板玻璃的低碳产品认证服务,是认监委授权的两家机构之一。

  除检测认证服务外,公司还开展建材、建筑领域专用检测仪器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开展标准物质(含标准样品)研发与销售、为客户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等业务,并提供标准研发与制修订、能力验证、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延伸服务。

  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8,490.79万元、52,880.97万元和59,703.7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7,784.18万元、8,514.21万元和10,487.92万元,总体均呈上升趋势,体现出公司良好的业务成长性。然而,由于公司所处建材检测认证领域已经实现充分市场竞争,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主要面临如下困难和风险:

  (1)自有资金难以满足公司快速发展需求

  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分支机构不多增多,但目前公司的业务覆盖半径还比较有限,为了达到在2020年成为国际一流的享有广泛知名度与美誉度的第三方检验认证集团公司的目标,公司需要在业务机构设立、研发投入、基地建设、人才引进以及对外并购等多方面进行大量资金投入,目前仅依赖公司自身的内部融资及银行贷款融资难以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需要。

  (2)现有业务种类难以满足公司集团化发展需求

  公司目标是建设成为有社会影响力的全业务线第三方检测认证集团公司,目前公司业务尚集中在建材、建工领域检测和认证,为充分发挥公司在检测认证领域的技术优势和品牌优势,公司计划择机迈入商检、轻工、化工、电子等其他检验检测行业,服务领域争取进入欧美等国际主要市场。若公司不能扩充产品线,成功进入其他检测认证领域,可能对公司业绩逐年增长、建设全方位检测认证集团目标造成影响。

  (3)持续创新能力有赖于技术投入力度

  公司目前在建材、建工检测认证领域已形成一定的核心技术竞争优势,但在经营效率、服务理念、技术方法、自动化、智能化、过程控制与监测、节能减排等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公司唯有不断进行研发投入、引进先进技术,加强高级研发人才的引进,丰富公司业务品种,继续提升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全方位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方能不断增强公司的持续创新能力。

  面对以上困难和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改进措施:在巩固公司在建材、建工检测认证市场领域的领先优势基础上,不断通过自主研发、对外投资相结合加快新技术、新业务的开发和布局,继续丰富公司业务线。因此,公司拟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华北(北京)基地建设项目、华东(上海)基地建设项目、华南(广州)基地建设项目、西北(西安)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等方向,以解决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遭遇的困难和资金瓶颈。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努力提高销售收入、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公司运行效率,增厚未来收益,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做好成本控制,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将改进完善业务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对接单、检测、认证、报告出具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加强销售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采购审批制度,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华北(北京)基地建设项目、华东(上海)基地建设项目、华南(广州)基地建设项目、西北(西安)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开工建设,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对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上述制度的制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送股比例,有效地保障了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六)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公司拟提出股权激励方案,则承诺其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2、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建材总院、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十、中国建材集团与中国中材集团重组的进展情况及其履行和取得的批准情况

  2016年8月22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中国建材总院通知,其母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重组的通知》,同意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组。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重组后的母公司,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进入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均未发生变化。

  本次重组对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的影响:

  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已同意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组,两集团接下来将实施重组工作,实施进程及完成日期具有不确定性。

  1、同业竞争问题

  (1)中国中材集团涉及检测和认证业务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中国中材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共有5个国家级质检中心、2个行业级质检中心等资质,检测范围包括了石材、水泥、陶瓷、玻璃纤维产品、非金属矿制品、混凝土制品、玻璃钢制品、地质勘查等。由于这些检测机构分散在中国中材集团下属的不同法人主体中,检测业务在各家法人主体中均为非主营业务;并且各家机构检测业务和范围相对单一,无法形成合力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因此整体实力有限。中国中材集团下属各检测机构无法形成合力,提供一站式服务检测业务年收入合计约为4,000-5,000万元,约占发行人年收入的7%-8%。

  (2)重组后同业竞争的情况及解决

  鉴于中国建材集团和中国中材集团的重组事宜可能会导致发行人存在少量同业竞争的情况,中国建材集团和中国中材集团已联合出具了《关于保证CTC独立性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若本次重组在CTC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完成,则中国建材集团和中国中材集团将在CTC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CTC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与CTC的同业竞争;

  若本次重组在CTC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完成,则中国建材集团和中国中材集团将在重组完成后三年内,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CTC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与CTC的同业竞争。在采取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CTC经营的方式时,将以相关资产的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同业竞争问题解决过程中将严格履行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建材集团更名后的新集团公司将承继上述承诺。

  2、关联交易问题

  (1)发行人向中国中材集团及下属企业提供劳务、销售商品情况

  最近三年,发行人向中国中材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提供劳务及销售商品情况如下表(金额:万元):

  ■

  注:因核查范围有限,以上数据不包含中国中材集团检测认证单位与其内部其他公司间的交易金额及中国中材集团与除发行人外的中国建材集团其他单位的交易金额。

  发行人向中国中材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提供的劳务主要包括检测、延伸服务、及销售检测仪器设备。最近三年,交易金额分别为90.78万元、245.52万元和166.99万元,占同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19%、0.46%和0.28%,占比较小,对营业收入的影响不大。

  (2)发行人向中国中材集团及下属企业采购材料及技术服务情况

  最近三年,发行人向中国中材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采购材料及技术服务情况如下表(金额:万元):

  ■

  注:因核查范围有限,以上数据不包含中国中材集团检测认证单位与其内部其他公司间的交易金额及中国中材集团与除发行人外的中国建材集团其他单位的交易金额。

  最近三年,发行人向中国中材集团及下属企业采购的主要为材料及技术服务,合计金额分别为17.01万元、17.40万元和32.16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0.07%、0.06%和0.10%,占比较很小,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完备的规章制度,对于中国建材集团与中国中材集团合并完成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将严格遵循《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其中对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表决的回避制度、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和表决程序及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已同意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组,两集团接下来将实施重组工作,实施进程及完成日期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中国建材集团和中国中材集团已共同出具了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重组事宜将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构成不利影响。

  2、目前发行人与中国中材集团发生的提供劳务、销售仪器设备、采购材料及技术服务金额较小,发行人不会因为两集团重组而导致关联交易规模大幅度增加。同时,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完备的规章制度,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及法规的要求履行表决及信息披露程序,公允定价,不会因与新集团公司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次重组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

  4、发行人就中国建材集团和中国中材集团的重组相关信息和风险进行了充分披露。

  十一、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公信力是检测认证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历经市场的长期考验逐渐建立起来的,是检测认证机构持续发展的源动力,也只有拥有且不断保持较高市场公信力的检测认证机构才可能得到客户的广泛认可,逐渐扩大市场份额,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对于公司自身来说,一旦出现公信力受损事件,其多年培育的市场公信力将下降或完全丧失,失去客户认同的同时,还可能被取消检测认证资格;对于检测认证行业来说,一旦业内其他企业出现恶性公信力受损事件,也可能引发检测认证行业整体公信力的下降。上述两种可能出现的情形都将影响公司的业务拓展和业绩水平,严重情况下,将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

  另外,我国检测认证机构数量众多,检测认证行业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集中度相对较低。随着政府对检测市场的逐步放开,民营检测认证机构面临着较好的发展机会,外资检测认证机构也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和丰富的运作经验进入中国市场,二者已逐渐成为中国检测市场重要的市场主体。面对市场竞争,公司不仅存在既有市场份额可能被竞争对手挤占的风险,而且存在检测项目价格下调的风险。上述可能出现的情形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建材行业、建筑业是公司业务的主要下游行业。受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建材行业、建筑业的整体发展速度也将面临调整,进而影响到这两类行业内的企业对检测认证服务的需求。虽然一方面公司努力扩大业务规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业务布局,扩张市场份额,进一步增强市场影响力,另一方面不断进行自主研发,开发新的检测认证项目以降低经营风险,但国内宏观经济不景气会对公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从政策层面来看,我国房地产调控仍将继续保持偏紧的状态,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建材行业、建筑业的发展,进而影响到建筑及装饰装修材料产品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及认证服务行业的总体需求,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自有及租赁使用的房产共计55处,总面积92,289.53平方米。其中,自有房产9处,总面积33,700.37平方米,自有房产中存在瑕疵的3处,涉及房产面积364.05平方米,占发行人自有及租赁使用的房产总面积的0.39%;租赁使用房产46处,总面积58,589.16平方米,租赁使用房产中存在瑕疵的10处,涉及房产面积16,266.28平方米,占发行人自有及租赁使用的房产总面积的17.63%。两项合计,发行人自有及租赁使用的瑕疵房产共计13处,涉及房产面积16,630.33平方米,占发行人自有及租赁使用的房产总面积的18.02%。具体情况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六、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之“(二)公司土地使用权和主要经营性房产情况”。因此,若出现租赁到期或出租方中途不能将房产租赁给公司,而公司又未能及时重新选择经营场所的情形,将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4、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分别为27,894.34万元、34,108.55万元、42,296.47万元和34,819.05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1.34%、27.46%、27.45%和11.85%。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预计将比发行前有显著提升。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在达产后才能产生收益,因此存在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被大幅摊薄的风险。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主要目的是扩大现有产能,项目建成后,公司检测、认证能力将大幅提升,从而对公司的市场拓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虽然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采取了稳健、审慎的原则,但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投资金额较大,对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数据均为预测性信息,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多年的经营经验做出的,尽管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经济效益等进行了审慎预计、测算,但由于市场发展和宏观经济形势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项目建设投产尚需时间,如果检测、认证行业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市场拓展发生较大困难、市场环境突变或行业竞争加剧,则会对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存在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风险。

  6、自2009年开始,公司对厦门宏业、上海众材、北京厦荣、广东中科华大、江苏公司和徐州公司进行了收购(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收购过程中,出现了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形,对此部分公司确认了商誉。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商誉共计6,294.75万元,其中收购厦门宏业、上海众材、北京厦荣、广东中科华大、江苏公司、徐州公司分别产生商誉60.15万元、2,385.82万元、1,162.43万元、1,663.88万元、935.99万元、86.47万元。若将来上述被收购公司盈利能力下降,将导致商誉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公司主要从事检测、认证业务,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公司人工成本支出随之加大。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人工成本分别为9,932.02万元、11,851.29万元、13,256.37万元和7,542.14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20.70%、22.71%、22.44%和26.94%;公司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的人工成本合计5,774.28万元、6,886.49万元、7,931.62万元和4,221.99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2.04%、13.19%、13.42%和15.08%。人工支出的持续增加,导致公司的毛利率及净利率存在逐年降低的风险。

  8、北京天誉于2013年3月2日取得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西区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31,333.33平方米,该土地用作华北(北京)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2013年4月9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下发了2013规(通)条字0007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自有用地)》,根据该文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北京天誉按规划条件办理项目建设计划、规划设计等工作,但北京天誉须根据规划条件腾退城市公共用地规模5,020.908平方米(其中,腾退道路用地规模1,853.926平方米;腾退绿化用地规模3,166.982平方米)。截至目前,北京天誉正就腾退用地的补偿事宜与北京通州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协商。鉴于北京天誉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的受让价格为每平方米937.5元,如北京天誉就该腾退用地所得土地补偿价格低于出让价格,则发行人将因此遭受损失。

  9、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材总院直接持有公司88.61%的股份,且通过咸阳院、秦皇岛院和西安院间接持有公司6.04%的股份,因而实际控制公司表决权股份为94.65%。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建材总院将直接持有公司64.12%的股份,实际控制的公司表决权股份为68.49%。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建材总院能够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行使表决权对公司实施控制和重大影响,有能力按照其意愿通过选举董事和间接挑选高级管理人员、修改《公司章程》、确定股利分配政策等行为,对公司业务、管理、人事安排等方面加以影响和控制,从而形成有利于中国建材总院的决策行为,有可能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10、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增加,而公司募投项目华北(北京)基地建设项目、华东(上海)基地建设项目、华南(广州)基地建设项目、西北(西安)基地建设项目的建成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且研发中心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并不直接产生效益,而是通过推动公司技术实力进步而间接提升公司竞争力。因此,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出现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2016年度)公司的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11、2016年8月22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中国建材总院通知,其母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重组的通知》,同意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组。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重组后的母公司,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进入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均未发生变化。

  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已同意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组,两集团接下来将实施重组工作,实施进程及完成日期具有不确定性。

  中国中材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中有少量的检测业务,检测业务及其相关资质分散在不同的法人主体中,检测业务年收入约占发行人年收入的7%-8%,如果中国建材集团与中国中材集团重组完成后,将构成与发行人同业竞争。

  中国建材集团和中国中材集团已联合出具了《关于保证CTC独立性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若本次重组在CTC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完成,则中国建材集团和中国中材集团将在CTC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CTC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与CTC的同业竞争;若本次重组在CTC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完成,则中国建材集团和中国中材集团将在重组完成后三年内,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CTC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与CTC的同业竞争。在采取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CTC经营的方式时,将以相关资产的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同业竞争问题解决过程中将严格履行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目前与中材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少量的业务往来,2015年发行人与中材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提供劳务、销售商品和采购材料及技术服务的金额分别为166.99万元、32.16万元,分别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0.28%和0.10%。中国建材集团与中国中材集团重组完成后,发行人将增加少量关联交易。

  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完备的规章制度,对于中国建材集团与中国中材集团合并完成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将严格遵循《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其中对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表决的回避制度、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和表决程序及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

  十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审计报告截止日后(审计报告截至日为2016年06月30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稳定,公司收入季节性波动符合行业特点,公司检验认证业务保持稳定增长。此外,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产品及服务的销售规模、定价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供货商的构成和客户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在税收政策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2016年1-7月,发行人未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33,769.95万元,营业利润为6,837.78万元,利润总额为7,654.99万元,净利润为6,733.29万元。

  预计2016年全年发行人营业收入比2015年度变动幅度为5%至15%,即62,688.98万元至68,659.36万元;净利润变动幅度为2%至12%,即12,070.59万元至13,253.9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为2%至12%,即10,697.68万元至11,746.47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为1%至12%,即9,709.14万元至10,766.57万元。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发行人是由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

  2011年9月2日,认证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以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大信审字[2011]第1-2469号《审计报告》)的截至2011年7 月31日的净资产额人民币148,923,316.30元为基准,其中120,000,000元折为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120,000,000股,剩余部分28,923,316.30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1年11月29日,国资委出具了《关于设立中国建材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2011]1347号),批准认证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1年12月5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变更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1]第1-0133)。

  认证股份于2011年12月8日召开了创立大会,并于2011年12月15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了注册号为11000000500553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建材总院、浙江创投、咸阳院、秦皇岛院、西安院。公司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表(数量:万股;比例:%):

  ■

  公司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因此公司整体继承了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公司成立时拥有的资产为变更设立时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截至2011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全部资产。

  三、发行人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发行人本次A股发行前总股本为16,500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及发售不超过5,50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前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表所示(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

  注:SS代表State-owned Shareholder,即国有股股东。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院所持中国认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中国认证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院持有中国认证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院所持中国认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中国认证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院持有中国认证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发起人持股情况

  发行前,发行人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

  公司发行前共有五名股东,没有自然人股东及外资股股东,其中中国建材总院、咸阳院、秦皇岛院、西安院为国有股股东。

  (四)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公司股东中,咸阳院、秦皇岛院和西安院为控股股东中国建材总院的全资子企业,中国建材总院直接持有发行人88.61%股份,通过咸阳院、秦皇岛院和西安院间接持有发行人6.04%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94.65%股份。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主营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并提供产品认证、体系认证服务。

  检测业务方面,公司及其子公司服务能力几乎涵盖所有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产品和建筑工程领域。2016年1-6月,公司及子公司共出具了26.21万份检测报告。

  认证业务方面,公司提供一般工业产品的产品认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及服务认证服务。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共出具有效认证证书为18,017份。产品认证方面,公司是承担“安全玻璃”、“瓷质砖”和“混凝土防冻剂”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指定认证机构。体系认证方面,公司的认证领域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材和公共建筑能源管理体系等。服务认证方面,公司从事汽车玻璃零配安装服务认证,且目前是国内重要的一家具有该认证业务资质的认证机构。

  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获得了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指定经营实体(DOE)资质,成为建材行业首家、国内第七家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的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获得国家发改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机构资质(发改办气候备[2016]76号)。

  除检测认证服务外,公司还开展建材、建筑领域专用检测仪器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等业务,并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标准研发与制修订、标准物质(含标准样品)研发与销售、职业技能鉴定等延伸服务。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与上下游关联性

  公司上游行业主要为仪器设备供应商和检测试剂供应商。由于不同检测项目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大多不同,同一项目不同参数通常需要多台设备协作完成,因此,检测认证行业需要的检验仪器设备种类众多,供应商也相对较为分散,部分仪器设备需要从日本、美国、德国等国家采购,供应充足,不存在依赖性。检测试剂采购量大,但平均单价不高,可选择供应商众多,多就近采购。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工程建设单位以及政府和消费者。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数量众多且市场集中度相对较低,导致建材检验认证行业同样具有客户众多、市场集中度相对较低的特点。

  (三)行业竞争情况

  我国市场化的检验认证行业发展历史较短,上世纪80-90年代形成市场化雏形,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迎来发展高峰。2007年以后伴随着行业监管日益严格和市场竞争日益剧烈,检验认证机构数量增速放缓。总体而言,我国检测认证机构数量众多,行业整体竞争充分,市场集中度相对较低。

  (四)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凭借着强大的技术实力、规范的管理模式、完善的机构设置、良好的服务质量,以及多年在建材检测认证服务领域所树立的市场公信力,在市场开拓方面具有品牌优势,赢得客户认可,为公司的品牌树立奠定了扎实的业务基础,形成良性循环。

  五、主要资产及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36,661.24万元,账面价值为22,814.09万元,总体成新率62.23%,各项固定资产均处于完好状态,使用正常。

  (二)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持有7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取得方式均为转让,土地面积共计94,712.63平方米。

  2、商标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权情况如下表所示:

  ■

  3、主要专利技术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各子公司获得的专利共192项,其中发明专利42项,实用新型专利147项,外观设计专利3项。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情况如下表所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下转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