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保荐机构“开撕” 曝光发行承销内幕

  ⊙记者 王雪青 ○编辑 邱江

  是得寸进尺的要挟?还是合法的利益诉求?两家保荐机构的一场诉讼,将证券发行承销行业的内幕掀开。

  这场纠纷发生在中航证券与天风证券之间,两者均为人福医药2013年10亿元定增的承销商。上证报记者日前获得的一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因人福医药持有天风证券16.52%股权,为满足《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天风证券找来中航证券作为联合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并由后者担任第一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在这笔业务中,除了400万元的通道费,中航证券又以火爆的股票认购行情作为进一步加价的筹码,另一次性要求加价600万元,其幅度甚至高达原约定费用的150%。由于至今尚未收到这笔600万元的费用,中航证券将天风证券告上了法庭。

  “这已成为行业惯例,找一个起通道作用的保荐机构一般都要给200多万的保荐费。”北京某券商投行人士对上证报记者表示。

  “躺着赚”400万通道费

  诉讼源于人福医药数年前的一次再融资。2012年7月,人福医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募资总额为10.25亿元的定增方案。8月初,公司聘请天风证券担任定增的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由于人福医药持有天风证券16.52%股权,为满足《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人福医药必须再聘请一家无关联关系的保荐机构作为第一保荐机构,与天风证券一起联合保荐该项目。9月,天风证券向人福医药推荐了中航证券。12月,人福医药与天风证券、中航证券签订了三方《承销协议》,约定共给予中航证券400万元保荐和承销费用,其中200万元为保荐费、另200万元为承销费。2013年2月、8月,人福医药将约定的400万元费用全部支付给中航证券。

  “中航证券作为联合保荐和承销机构,只是为了满足监管要求而挂名,这400万元就是按行业惯例收取的通道费,其并未实质性参与保荐和承销工作。”天风证券在提交给法院的材料中表示,“人福医药原计划在2012年12月底前向证监会递交定增申报材料。但是2012年中航证券接受委托担任保荐和承销机构后,其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前后经历法定代表人离职、保荐代理人多次变更,项目人员经常变动,内核会议迟迟不召开,导致项目无法按照正常流程申报(比原计划延误一个多月),给人福医药带来巨大损失。直至2013年1月14日,中航证券才召开内核会,审议同意人福医药此次定增。”

  不仅方案延迟报会,中航证券还在关键时刻要求加价。天风证券进一步表示:“就在人福医药准备申报文件的制作及其他准备工作时,中航证券突然提出要再增加承销费用,如果天风证券不同意,他们就拒不提供申报文件签字页。为避免项目继续延误给人福医药造成更大的损失,天风证券被迫同意与中航证券签订《承销相关事宜协议》。”

  这次报会前的突然加价是多少呢?根据《承销相关事宜协议》:只要中航证券邀请的询价对象的有效申购金额达到或超过拟募集资金总额的26%,则无论中航证券邀请的询价对象最终是否获配股份,天风证券均应按照承销费用总额的26%(按目前拟募集资金总额计算为800万元)和200万元两者中较高者向中航证券支付承销费用。“中航证券要求承销费加价26%的主张,完全是根据该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反推算出来的。”天风证券指出。

  计算可知,人福医药本次定增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10.25亿元,发行承销费用总额为实际募集资金总额的3%,即约3074万元,承销费用总额的26%为799万元。扣除已支付的承销费用200万元,天风证券尚欠中航证券承销费用599万元。而这新增加的近600万元要价,为原定400万元通道费的150%。

  认购对象成加价筹码

  之所以至今未付那600万元差价,是因为天风证券与人福医药均认为中航证券的加价属于“得寸进尺”,《承销相关事宜协议》的内容和标准显失公平。“从定增项目的发行实际情况来看,中航证券仅履行少量的配合工作,公司支付的400万元费用已‘物超所值’。由于市场行情较好,本次定增的承销工作根本不需要券商刻意承销。”人福医药述称。

  发行结果显示,人福医药此次定增项目认购踊跃,共有78家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在有效申购时间内共有27份有效申购报价,有效申购金额达到了拟募集资金总额的15.49倍。中航证券表示,在申购方中,其邀请的询价对象泰达宏利和申银万国分别申购9.92亿元、2.39亿元,合计12.31亿元,达到了募资总额的26%以上,满足《承销相关事宜协议》中的加价条件。

  而该案件的一个争议焦点,就在于中航证券是否真正履行了推荐职责,即泰达宏利和申银万国是否真的是由中航证券邀请。天风证券方面根据申购报价单的时间差提出了质疑。而经法院认定,泰达宏利与申银万国确属中航证券邀请询价,两公司的有效申购资金符合《承销相关事宜协议》的约定。

  不过,对于《承销相关事宜协议》,法院认为其的确有违公平。法院认定:“在未增加工作量的情况下,中航证券要求再向其支付承销费用600万元,结合人福医药定增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有效申购金额是拟募集资金总额的15倍多的情况下,中航证券却要求只要其所邀请的询价对象有效申购金额达到拟募集资金总额的26%,即可获得整个承销费用的26%,并不论中航证券邀请的询价对象最终是否获配股份,内容的确有违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天风证券在中航证券存在胁迫行为和双方所签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有权行使撤销权。但是,由于天风证券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丧失了相应的权利,其结果导致天风证券必须接受《承销相关事宜协议》的约束,故法院判天风证券支付原告中航证券承销费用599万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