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投顾监管需要宽容态度全新理念

  作为资产管理领域的一种趋势,智能投顾正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但是,这种旨在消除人性弱点和认知局限的技术,也将带来新的问题和风险。鉴于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相比有很大差异,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来监管并不十分合理,需要有新思路。

  □谭丰华

  智能投顾是基于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和现代资产组合理论,结合个人投资者具体主观风险偏好、理财目标和客观风险承受能力,通过数据模型和后台算法为客户优化资产配置的投资顾问服务,是当前投资界的宠儿。花旗银行报告显示,2012年,美国智能投顾管理资产规模几乎为0,而到2015年已有190亿美元规模了,无论创业公司Wealthfront,大券商Charles Schwab,金融机构高盛、花旗,还是最大对冲基金Bridge Water,都纷纷进入智能投顾行业。花旗银行预计,未来十年智能投顾的市场总额将达5万亿美元。

  在我国,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公开宣传或将要上线具有智能投顾功能的平台已近40家,投顾产品准入门槛由100元至50万元以上不等。相比人工投顾,智能投顾门槛更低,加上投资者群体庞大,拥有巨大的市场空间。普华永道的报告预测,未来5年中国传统的金融业有20%以上会被以智能投顾为代表的金融科技所取代。

  然而,智能投顾的技术基础,如大数据分析、量化金融模型以及智能化算法,涉及金融学、投资学、数学、信息技术等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具有很高的专业壁垒,而我国这方面的大数据基础还很薄弱,算法模型还很不成熟,在全球人工智能人才十分稀缺的大背景下,相关专业人才明显匮乏。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智能投顾产品本质上只是投资组合构建与基金产品销售引流等表层业务,有的甚至以“智能投顾”为噱头,有的游走于监管灰色地带,甚至一些P2P企业“挂羊头卖狗肉”,乔装成智能投顾公司规避严苛监管,整个行业鱼龙混杂。

  1952年,美国经济学家马柯维茨(Markowitz)发表论文《资产组合的选择》,标志着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开端,被誉为“华尔街的第一次革命”,这是一个概念明确的、可操作的、在不确定条件下选择投资组合的理论。60多年来,这个理论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日趋成熟,成为智能投顾的理论源泉。作为资产管理领域的一种趋势,智能投顾正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但是,这种旨在消除人性弱点和认知局限的技术,也会带来新的问题和风险。

  首先,这种基于算法模型的财富管理方式,由于较高的技术壁垒,可能加剧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造成新的不公平。掌握深厚技术壁垒的智能投顾机构,获取机会的能力异常强大,由此造成赢者通吃的局面,导致机构和散户之间、不同投资者群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严重,加剧市场的马太效应。智能投顾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就在算法模型上,只有专业的、能帮助投资者逆周期和跨周期选择、给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定收益的算法策略,才有立足之地。某智能投顾机构获得核心竞争力,很可能造成客户资源一个甚至多个数量级的差异,由此形成垄断。

  而且,不同于一对一的个性化私人顾问服务,智能投顾可同时用一种算法或一种操作逻辑为大量投资者服务,可能造成“一致行动人”现象,带来交易风险。

  此外,对投资者甚至客户经理来说,智能投顾从输入到输出是一个“黑箱”过程。宏观形势、经济政策和市场瞬息万变,智能投顾机器人风险识别与控制极易滞后,不排除因执行了导致重大投资失利的决策,甚至因为人工智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问题导致投资者个人信息的泄露或被滥用而产生纠纷。此时算法策略可能会失效,但人们几乎无法预测深度学习算法在什么情况下失效以及为何失效,这对投资者及相关监管造成了障碍。

  笔者认为,智能投顾属于新兴金融服务模式,不止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基金公司及子公司、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甚至国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都在提供这类服务,而且,智能投顾具有普惠特点,不仅是高净值人群,中小微投融资主体也能参与其中,市场供需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对其监管需要有新思路。智能投顾的服务提供场景、服务方式和客户定位,与规范意义上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相比有很大差异,用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来监管并不十分合理。而且,未来智能投顾业务可能会普遍化,从长远看,固守《暂行规定》的监管必将限制金融发展的实践。

  基于这样的现状,笔者认为,一方面,监管宜疏不宜堵,应鼓励创新。金融创新监管应保护金融创新者的积极性,使智能投顾能同时提供投资顾问和资产管理两项服务,减少获取不同牌照的麻烦;监管应有相对宽容态度,相应及时调整监管方式与手段,维护金融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固守传统过时的监管方式而束缚金融创新。

  另一方面,要科学监管。针对智能投顾产品设计、用户服务、监管,制定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范围、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避免不必要的理财纠纷。同时也要注意,智能投顾会产生很多新情况,比如在实际运行中所产生的资金池、资金募集方式、信息披露、风险溢出效应等,不能因其智能投顾的服务方式而得到特殊对待。对智能投顾有关信息材料应作公证及备案,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投资信息透明度,每日告知客户投资存在的风险、投资买卖点等信息,使投资人时刻了解智能投顾的投资操作及盈亏状况。同时,还需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详细了解产品的相关条款、技术局限、关键假设、个人信息保密性等细节,并意识到投资工具可能由于存在潜在的局限而提供不适当的投资建议。在确保投资者拥有投资决策自主性的同时,充分发挥智能投顾机器人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必会淘汰一些不适应市场的技术,市场监管应维护整个金融秩序的相对平稳与平衡,保持监管的平滑优化。

  (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员,中国世界经济学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