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验收区域市场公司 可赴新三板挂牌

  ⊙记者 马婧妤

  “区域市场验收通过”将不再作为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公司申请赴新三板挂牌的前置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司”)昨日发布信息,对未经验收的区域股权转让市场(下称“未验收区域市场”)挂牌公司申请新三板挂牌的准入标准进行了调整。

  该信息称,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加强新三板与区域股权转让市场的有机联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近期调整了未验收区域市场挂牌公司申请新三板挂牌的准入标准。

  新标准要求申请挂牌公司须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但区域股权转让市场通过验收不再作为前置条件。

  调整后的准入标准按照“是否在区域股权交易场所进行过融资和股权转让”分为两类。

  申请挂牌公司曾在区域股权交易场所挂牌,但未进行融资和股权转让的,须在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申请挂牌文件前在区域股权交易场所停牌,并在新三板挂牌前完成区域股权交易场所摘牌手续。

  申请挂牌公司曾在区域股权交易场所进行融资和股权转让的,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得存在下述三类情形:

  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