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Ⅲ逆周期超额资本决策机制适用性如何

  □刘鹏

  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本轮金融危机的教训时指出,金融冲击不仅遍及银行体系、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而且被顺周期效应进一步放大。巴塞尔III引入了一系列逆周期的资本监管措施,努力让银行系统成为危机冲击的吸收者而不是风险转嫁者。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改革现有的监管工具缓释其顺周期性,建立更具前瞻性的动态拨备制度,引入风险中性的杠杆率监管指标,建立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超额留存资本,以信贷过快增长为判断标准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决策机制。其中,利用逆周期超额资本决策机制实现宏观审慎目标,保护银行体系免遭系统性风险潜在损失的侵蚀,成为逆周期监管工具有效实施的关键。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逆周期超额资本决策机制

  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国际社会对于如何构建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框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和深入的研究,最终巴塞尔委员会决定从两个维度应对系统性风险。一是从时间维度应对金融顺周期效应,重点是推进逆周期监管,二是从空间维度降低风险的集中程度,重点是加强系统性重要机构的监管。

  为缓释顺周期性,巴塞尔III推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措施,这些措施互为补充,拨备主要用来抵御预期损失,而资本措施主要用来抵御非预期损失,其中关键的一项是实施逆周期超额资本决策机制,正常时期并不提高逆周期超额资本,只有在出现信贷过快增长时才启用这一机制。

  危机表明,在经济下行期银行业的损失十分惨重,这不仅影响了银行业的稳定性,而且给整个实体经济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就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加剧经济的衰退。而在经济下行期到来之前,往往存在一段信贷过快增长的时期,如果能及时准确的捕捉这一信号,并据此建立起足够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就能有效应对经济下行给银行业带来的潜在损失。不仅如此,这种逆周期的决策机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系统性风险的逆向调节,从而抑制信贷需求,起到熨平经济周期的作用。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数据支撑了信贷/GDP是超额资本决策的有效参考指标,能够有效反映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历史累积,应该采用并定期披露。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各监管当局都应监测信贷增长,评估信贷增长是否过度并且导致了系统性风险的累积。

  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实施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的决策,计算超额资本要求的参考指标为私营部门信贷/GDP,超额资本要求介于风险加权资产的0%-2.5%之间。

  但巴塞尔委员会自己也特别指出,这一指标也不是随时随地都奏效,不能机械的依赖信贷/GDP,应当在利用其得到最佳信息并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后,运用自身的判断来确定判定指标和判定范围,并且给出了至少五种可供参考的其他指标,如资产价格、资金利差和CDS息差、信用状况调查、实际GDP增长以及能反应非金融实体按时偿还债务的能力的数据。而当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为零时,应当释放已计提的超额资本盈余,超额资本的分配将不受限制。

  信贷/GDP逆周期超额资本决策机制在中国的适用性

  为考察信贷/GDP指标对我国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进行判定的适用性问题,本文按照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方法论,利用现有的公开历史数据,首先确定信贷的定义,然后计算信贷/GDP,再计算信贷/GDP与其长期趋势的偏离度,再次用偏离度计算基准超额资本,最后根据计算结果对比我国历史上宏观经济表现和系统性风险爆发时点来判断指标的适用性。

  与普通理解的信贷定义不同,巴塞尔委员会在计算逆周期超额资本时,使用的是广义口径的信贷概念。广义信贷包括了私人部门的所有债务资金来源,包括从国外获取的资金。这一口径不仅包含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信贷,还包括了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这可以很好的杜绝银行将信贷转移给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导致的总信贷增加现象。

  由于各国信贷数据的可得性不同,巴塞尔委员会无法具体规定信贷包含的内容,但指出在理论上信贷的数据应包括:国内外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向家庭和其他私人部门提供融资而发行的债务证券(包括证券化)、通过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持有的证券等。还指出没有该口径的国家应采用其可获得的最大口径的信贷数据,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可根据情况确定更宽的口径。

  根据这一定义,结合我国的情况,采用的指标口径应宽于常用的“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从众多相关指标来看,本文认为“金融机构本外币资金运用合计”更接近于巴赛尔委员会的概念范畴。金融机构本外币资金运用合计不仅包含金融机构本外币的各项贷款,还包括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和在国际金融机构的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巴塞尔委员会对信贷的定义是私人部门的所有债务资金来源,尽管我国没有关于私人部门的专门统计,但我国《预算法》规定政府和公共部门不能投放信贷,因此本文认为我国金融机构的各项贷款统计指标基本可以视同为私人部门信贷。

  在确定了我国的广义信贷口径和指标选取之后确定GDP数据,本文参照相关指标和计算方法,测算我国的广义信贷/GDP指标、长期趋势偏离度以及逆周期超额资本。测算结果表明,自1999年第四季度以来,我国共经历了两轮信贷过快增长时期,第一轮自2001年第二季度开始至2005年第一季度结束,历时16个季度;第二轮从2014年第四季度开始至2016年第二季度,已经持续了7个季度。其中,偏离度超过10%的时期为2003年第一季度至2004年第一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至2016年第二季度,共计11个季度,达到了超额资本要求2.5%的上限。

  回顾中国两个信贷过快增长时期,当时所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却存在巨大差异。

  2001年下半年至2005年初,正处于经济周期的扩张初期,信贷的快速增长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助推了此后GDP的两位数增长。2005年之后房地产市场和股市的火爆也与大量资金的涌入不无关系,国内系统性风险累积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给我国的宏观经济带来了较大压力,银行业也承受了较大损失。

  2014年以来的快速信贷增长所面临的经济形势则是中国进入新常态后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家进行深度转型和结构调整。这一阶段的确出现了大量信贷脱实向虚的不好苗头,金融风险也在不断累积。

  如果按照测算结果来简单挂钩逆周期超额资本决策的话,两个时期均应提高逆周期超额资本,但这将对两个时期的宏观经济产生截然不同的经济影响。前者的确可以在缓释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起到逆周期的经济调节作用,并有助于银行业的发展;后者则很有可能使本已面临下行压力的宏观经济形势承受更大的考验,如果经济一旦失速将很难有缓释系统性风险的回旋余地。

  信贷/GDP法适用性评价

  1.信贷/GDP在一般情况下具有适用性

  利用信贷/GDP指标测算的偏离度所揭示的信贷过快增长时期与历史的实际情况相符,2001年-2005年,在GDP增速没有大幅提高的前提下信贷规模同比增速明显上升,信贷的过快增长快速推高了之后的GDP增速,不断积累的风险给银行业带来不稳定因素,埋下了不小的隐患。

  2.在指标剧烈变化情况下信贷/GDP指标容易失准

  如短时间内的信贷过快增长或GDP增速突然下滑,尤其是两种情况同时发生的情况下,信贷/GDP指标很容易失去其准确性,因此在运用信贷/GDP指标来进行逆周期超额资本决策时,必须至少考虑信贷增长率和实际GDP增长率两个以上的其他指标进行辅助决策,否则该机制则会失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信贷/GDP指标来判定是否实施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综合运用实际GDP增长、资产价格、偿还债务能力等多项指标。

  3.信贷/GDP法适用于监管当局当下决策判定,不太适用历史追溯和比较

  巴塞尔委员会以此方法比较了历史上不同国家信贷过快增长的历史时期,大都集中在这些国家爆发系统性风险之前的一段时期,从测算的结果看是令人满意的。但在不同时点进行测算时,这些信贷过快增长时期的起始和截止点并不总是一致,这会影响到准确的比较和判断。但好在模拟也证明,监管当局越早开始测算,就越可能提早判定出当下是否存在信贷过快增长,这有利于在未来的12个月公布实施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的决策,尽早起到风险缓释的作用。

  (作者单位:国家信息中心)